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發表于:2015-01-14閱讀量:(4223)
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一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二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三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四級傷殘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五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六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七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八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九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費用。
(一)醫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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