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工傷醫療期及期間待遇?
發表于:2015-01-30閱讀量:(3430)
一、工傷醫療期。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8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二、工傷醫療期間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9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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