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03閱讀量:(4183)
一、 構成要件不同
(一)重婚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同居的構成要件:
同居的范圍比重婚的范圍更加的廣闊,同居包括了重婚: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同居主體是男女雙方。
2、未經結婚登記。
3、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4、以公開的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
同居的范圍可概括為四種:
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
二、 法律后果不同
(一)、重婚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后果。
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后果: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典型的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
一般來說,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在法律上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當然也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會有以下的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重婚不僅僅有民事上的責任同時還有刑法上的責任,處罰也將更為嚴重;而同居一般只是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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