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假合作社,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發表于:2015-03-16閱讀量:(3455)
兩年前, 平原縣匯鑫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以農戶帶資入社給付固定紅利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為誘餌,吸收以平原縣各鄉鎮信用社共計45名信貸員為業務員,變相非法吸收各鄉鎮村民存款計700余戶,共計近1700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達1500萬余元。
非法集資在農村的案件不斷增多,其社會危害十分嚴重。此類犯罪模式有幾個特點,其中發展農村代辦員進行宣傳,以高額提成等方式發展熟悉當地情況的代辦員,展開虛假宣傳活動,引誘群眾投資,是這類犯罪案件共同的特點。截止目前,以農業合作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在全國已立案數百起,涉案金額超過100億元。
1、真正的農業合作社是什么經營模式呢?
農業合作社全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2、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廣義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吸收公眾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違法的。對后一種情況,《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已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過程中有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常所說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種經濟活動。“公眾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圍,如僅限本單位的人員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以存款的名義而是通過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的行為。如有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成立各種基金會吸收公眾的資金,或者以投資、集資人股等名義吸收公眾資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資的形式分配利潤、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規避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的監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相同的。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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