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19閱讀量:(3155)
前幾天,上海市民周先生計劃在某酒店籌辦宴會,負責接待他的馮經理承諾,包房不設最低消費,可自帶酒水。雙方還談妥了菜品,一桌菜差不多3000元。
次日晚上,一家親朋10余人赴宴。冷菜上完,周先生招呼服務員,想把賬提前結了。此時,值班經理提醒周先生,這桌菜“不夠包房標準”,須加菜。礙于面子,周先生只得加了幾個菜。此時,一桌菜價格已逾5000元。沒想到,經理再次提醒:“仍不夠包房標準。”當晚,一桌菜最終買單6636元。事后,周先生質問馮經理,對方辯解,當晚的經理只是提醒他菜可能不夠吃,沒表達清楚,令人誤解了,這是“服務不周”。相信生活中我們也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那么法律到底是怎么看待最低消費的?
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周先生完全有理由拒絕所謂的包房標準,其礙于面子,自愿“挨打”是不可取的。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周先生可在自己的意愿范圍能選擇是否繼續點菜,飯店無權以“包間最低消費標準”強制顧客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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