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十年前入室強奸十年后因非法拘禁落網
發表于:2015-03-24閱讀量:(2317)
去年8月,鄒某等人在懷寧縣因經濟糾紛將一欠款人扣留。公安機關以非法拘禁立案,抽取了鄒某的血樣。結果發現,鄒某血樣與二菊被侵害案所留血樣系同一人。于是,肥西警方將鄒某抓獲歸案。鄒某心存僥幸,拒不供認10年前的罪行。公安機關出示證據后,他不得不低下了頭。由此事件,小編下面想為您詳細解析下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三、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3、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四、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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