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高官雇兇殺人14年后案情被翻出,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發表于:2015-03-26閱讀量:(3362)
近日,一起高官雇兇燒死仇家案件浮出水面。據悉河南總商會原副會長、河南漯河市政協常委王華1998年雇兇燒死仇家,之后一路高升,最終成為政協常委。14年后,高官雇兇燒死仇家才被捅出來,并于近日在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那么,經過了14年的殺人案,還能追訴嗎?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而刑法上的訴訟時效又稱追訴時效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二、過了14年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故意殺人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那么追訴期限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呢?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該案的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是20年。根據案情從案件行為之日到今計算已有14年了,但是并未過了追訴時效。公檢法機關應當積極行使職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起訴,審判,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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