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發表于:2015-03-31閱讀量:(4049)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于兩種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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