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知假買假能否獲得十倍賠償
發表于:2015-04-21閱讀量:(2930)
近日在網上出現這樣一條新聞,黃鴻在貴港市某百貨超市以每包5元的價格購買了14包兒童夏桑菊涼茶,以每包5.5元的價格購買了10包兒童金銀花,共花去貨款125元。事后,黃鴻向廣東省博羅縣打假辦申訴舉報華南保健品廠生產的兒童金銀花涼茶涉嫌標識不符合規定,經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確認,該兒童金銀花產品是冒充華南保健品廠廠名、廠址的產品,并非該廠所生產。因此,黃鴻將百貨超市訴至法院,要求百貨超市退還貨款125元,并按十倍賠償1250元。百貨超市銷售的兒童金銀花涼茶、兒童夏桑菊涼茶是假冒偽劣產品確無異議,但黃鴻能否獲十倍賠償呢?
一、假一賠十的效力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嚴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從性質上來講“假一賠十”是商家的一種單方承諾行為,具有懸賞廣告的性質。所謂懸賞性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公開廣告(聲明、告示)方法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一經作出即具有與一般的要約相同的效力,只要應征人完成懸賞廣告所要求的行為一一購買了假商品。只要懸賞廣告沒有被有效地撤銷即意味著滿足了懸賞廣告所提出的條件也即對對方發出的要約予以了承諾。這就構成了一個有效的合同.懸賞者應按規定兌現自己的承諾否則構成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行為認定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黃鴻購買涉案食品用于銷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費者身份確定無疑。
至于黃鴻知假買假是否會因此而免除百貨超市的十倍賠償責任,應該認為,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安全關乎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食品經營者經營安全食品是嚴格責任,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外,不因消費者知假買假而免除其十倍賠償責任。結合本案,黃鴻有權向百貨超市索取十倍賠償。
因此,“知假買假”行為并不影響消費者維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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