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圍攻“涉黑”案辯護律師,抹黑的是誰的臉?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2305)
4月21日上午8時20分左右,周方毅等45名“涉黑”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王甫、張磊、劉金濱等,在前往參加庭審辯護時,在湖南衡陽中院大門外被一群人(身份待查)拉扯、抓傷。
此事發生后,法警及相關人員立即上前制止并保護相關辯護律師進入中院院內。中院負責人迅速聯系公安機關,請公安機關立即出警。公安機關向王甫等律師進行了調查取證。現此事正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當中。鑒于此,審判長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一、沖突與根源
法治的進程中,少不了磕磕碰碰,紛紛擾擾。而這個曲折發展的過程,從法庭上的“全武行”、法院門口自殺表達不滿到如今的羞辱律師。我們引以為豪的基本建立的完整的法律體系,現在看來是這樣的蒼白無力,我們苦苦樹立的法律權威,也被這般的無序和野蠻所傷害和摧殘著。
既然有沖突,就必然有沖突的根源。導火線就在于:涉黑案。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給涉黑團伙辯護,律師就把自己也置身于涉黑團伙中,仿佛病毒感染般,一下子成為了涉黑團伙的一員了。我們痛恨為害一方,欺行霸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以暴力、權勢使人屈服,如果有人為他們代言,我們順帶著把他們一并痛恨了。結果就是:律師在光天化日之下就被拉扯,被扒光衣服,受到極大的羞辱。
二、律師制度的困惑
我們來看律師制度,為什么在西方通行的律師制度,在國內就變得如此不堪。我們一談到律師,想到的是“鉆法律的空子”,“耍耍嘴皮子,收費就那么高”,我們提到律師,什么時候能聯想到“正義的化身”、“權利的專門維護者”、“舌戰群儒、運籌帷幄、以理服人”呢?
我們自古缺乏權利觀。封建社會是臣民,新中國之后強調公民和集體。在社會為先,集體優先的群體中,個人的觀念被弱化,個體的權益被忽視。看不到自己的權利,我們就不會維護權利。現代法治與中國分分合合幾十年,當我們自豪地宣稱法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我們發現,我們距離真正的法治,還有一段距離,西方法治國家用幾百年建立的法律制度、法律習慣、法治信仰,我們還沒有太適應。當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亟需法治的支持,而大眾卻依舊我行我素,結果就是,法律一部部的增加,法條一遍遍的修改,法治認識一樣樣更新,而這些與我們關系不大。老百姓不買賬,我們的法律成果兜售給誰呢?
三、為律師制度正名
在國家的提倡宣傳下,我們好不容易知道什么是權利,然而,我們對配套的制度還未消化和理解。法治需要秩序,如果建立的相關制度,反而遭致秩序的破壞,我們該思考,誰之過?律師制度,是專業化分工的產物,我們不必再苦苦研習法典,才能維護自身權利。只要將苦水全倒給律師,有專業人士為我們排憂就難。有人說,律師處理民事事務我能接受,但是他們幫助犯罪分子,為虎作倀,人神共憤。這要再挖出一個問題:法治的目的是什么?程序的旨趣在哪里?答案是:正義、秩序、自由。法治為之而奮斗。律師制度帶來秩序,我們以專業視角進行辯駁和主張,我們不再而言相加,拳腳相向,如果要那樣,與過去的同態復仇、私刑還有什么分別。律師在為當事人收集證據,據理力爭的過程中,我們可以更加接近真相,我們的權利可以得到保障,我們的自由和正義得以聲張。
我們不能否認,即便是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都有申辯的權利,而犯罪分子也是平常人,法庭上,我們準許他擁有代言人,如此,律師其實不是犯罪分子的口舌之士,而是整個法律制度的服務人員,是法治大廈的基石。我們不得不提的是,如今引人熱議的冤案中,律師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發揮。犯罪嫌疑人站在強大的國家控訴的對立面,誰才是弱者,誰更需要保護?
可是我們只具備了單純的片面的正義觀,我們以暴力的方式對待秩序維護的組成人員,我們甚至沒有給予這些辯護律師們法律人格。可以沖上去便撕扯羞辱。這些涉事行為人,忘了律師也有尊嚴,也受法律人身保護,和他們一樣,是平等的。
律師制度是法制建設的一部分,也是法律制度,當律師不受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時,當我們還是“一腔熱血、該出手就出手”時,我們會遺憾地看到,法律還是不被信仰、不被尊重的稻草人,它只能用來嚇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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