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丈夫村頭貼裸照尋妻,是否算侮辱罪?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2888)
近日,山東德州齊河縣焦廟鎮某村早起的村民發現路邊墻上和電線桿上貼著一些宣傳單,上面印著一對男女的裸照,有人認出宣傳單上的女子,趕緊跑到女方家報信,女方的家人隨后報警。警方迅速趕到,經過偵查,散發侮辱傳單的嫌疑人很快被鎖定。不過,讓村民們大吃一驚的是,這名嫌疑人不是別人,正是女方的丈夫楊某。據了解,楊某和妻子娜娜通過QQ好友認識,后發現兩人是隔壁村,迅速談起戀愛。3月5日,楊某不顧家里反對,閃電般與娜娜領取了結婚證。閃婚后,楊某偶然發現妻子手機存有大量曖昧短信,想到妻子經常外出“失聯”,懷疑妻子有外遇。夫妻大吵一架后,妻子一氣之下跑回娘家。楊某為了找回妻子,竟散發妻子裸照。那么,丈夫村頭貼裸照尋妻,是否算侮辱罪?
一、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一)客體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侮辱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二)客觀要件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侮辱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侮辱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侮辱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侮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侮辱罪。
二、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三、丈夫村頭貼裸照尋妻,是否算侮辱罪?
本案中,雖然楊某的行為給娜娜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損害,但其發裸照的目的是為了尋妻,不存在侮辱的直接故意,加之發傳單的行為也被及時制止,未造成嚴重后果,所以不構成侮辱罪。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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