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為狗取仇人名字,致雙方對簿公堂
發表于:2015-04-22閱讀量:(3213)
黃某與何某系鄰居,兩家素來不和。2014年2月,黃某因病去世后,何某買了只寵物狗,取名“黃某”,與病逝的黃某名字相同。在每次見到黃某的家人時,何某就故意喚其寵物狗的名字,有意對死者進行侮辱。為此黃某家屬多次上門交涉,但何某不予理睬。氣憤之余,黃某的家屬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對其寵物狗的稱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賠禮道歉。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何某更改寵物狗的稱呼,并對原告及其家人當庭進行口頭形式的賠禮道歉。
如今,飼養寵物并為其取一個親切可愛的名字,是寵物愛好者的時髦舉動,然而,因仇恨給狗取個仇人的名字,就可能面臨新聞中的訴訟風波。
一、對新聞評論中姓名權依據的質疑。
新聞的傳播,無論是其他媒體轉載還是司法系統的案例文章原出處,其評論都涉及姓名權。然而,真的是涉及姓名權的案子嗎?
姓名權在性質上屬于人格權,具有專有性、非財產性的特點。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就算是法人,也享有法人名稱權。不可否認,姓名對一個人的標簽與指示作用是巨大的,甚至是個人人格的象征和代表。因此,當本案被告為狗取鄰居故人的姓名,并在看到其家屬時,有意喚狗的名字時,會造成他們的不適和精神傷害。
然而,我們不得不關注一個學理問題:自然人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被告為狗取的名字,是已故者的姓名,既然是逝者,他一切的權利止于生前,也就是說,擁有該涉爭姓名的故人沒有姓名權。即使涉及他人侮辱其姓名,也不能依據姓名權的請求權基礎進行訴訟的。所以,新聞點評中提到的姓名權問題,不能作為原告的請求依據,法院如果直接以姓名權保護進行裁決,是既不嚴謹的。
那么,難道先人的姓名被別人惡意使用,就束手無策了嗎?該依據什么來提起訴訟呢?
二、探討本案的請求權基礎。
(一)濫用姓名權
該方面的討論,實際上是對上文的延續。上文提到,不能用維護姓名權的主張進行訴訟,那么,另一種主張是,給狗取名者是濫用姓名權。姓名權自然包括取名方面的權利了。該主張認為,被告的姓名權應該有所限制,不能違背公序良俗。被告的行為,足可以傷害到原告的情感,是對權利的濫用。如果我們這么認為,那么,我們對姓名權的主體應該明確界定一下。姓名權屬于自然人,取名的相關權益也屬于自然人,然而,為狗取名,不能使狗獲得姓名權,也無所謂姓名權濫用問題。
(二)侵犯名譽
根據上述學理通說和法律的規定,自然人死后即沒有權利,也包括名譽權。那么,自然人死亡后,是否有名譽需要保護呢?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這里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就現行法律制度而言,邏輯上,法律表明 “死者名譽”這一說法,但主要是用于說明可以進行求償的行為范圍,也未認定死者名譽權一說。再看該司法解釋的目的,很明顯是為了保護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健康。有相關判例是依據名譽權進行裁決的,筆者認為不是太合適。
(三)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憲法對人格尊嚴在總體上進行宣告性的規定,但我國并無人格權法,相關法條也未明確一般人格權的概念。根據上述概念,該案似乎也不適用該權利依據。但是不考慮主體方面,一般人格權是可以囊括人格利益各部分的,死者的利益也受法律保護,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
綜上,目前對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問題,還主要是依據《 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來處理。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民法通則》第99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 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這里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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