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詐騙罪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發表于:2015-05-11閱讀量:(3193)
被告人王某虛構其在合肥市經營被單廠,給各大專院校學生生產被套毛巾等,由其大女婿經營,另虛構二女婿有挖掘機在外做工程等謊言,以被單廠收購棉花、發工人工資、買挖掘機資金緊張等借口,先后騙取被害人張、王、孫、趙等人共計156.1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辯稱:屬正常的借貸。被告辯護人意見:應當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
人民法院一審以犯詐騙罪定罪。
民間對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其他相關罪名或概念容易混淆。理清罪與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助于民商事活動參與主體合理分析民商行為的風險,保障商業秩序安定。
一、詐騙罪評析
(一)概念
據刑法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學理上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只有符合上述一系列的情形,才可以構成該罪。
(二)本案的評析
本案中,王某的公司和商業行為都是虛構的,說明其借款與生產的聯系沒有實際形成。王某只是以生產投資的借口欺騙出借人,以非法占有所騙得的“借款”。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王某沒有生產的計劃,純粹為了占有借款額。即使支付利息也只是為了不被發現騙局,屬于主觀占有故意的一部分。
其二,王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根據上述思路,王某確實實施了詐騙行為,并且使受害人陷入誤解,受害人因為誤解而進行“投資”,行為人利用誤解獲得錢財并占為己有。
二、詐騙罪與其他概念之區別
(一)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借貸形式的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二者的判斷很困難。理論上主要的區別如下: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自始便沒有歸還“借款”的打算。后者一開始就有正當的用錢目的,并沒有借錢是為了騙錢而自我享用的心理。借貸形式的詐騙與借錢之后不還的“老賴”還不是同一種性質。
2、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后者沒有一系列的環環相扣的“騙術”支持行為人最終的占有錢財。
3、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對騙得的財物一般是揮霍無度,而后者本身對借款進行了相關安排,一般具有預期還款能力,即使日后因為投資或者其他安排而無能力還款,也不適宜被認定為詐騙。
區分行為人“借錢不還”的性質,從以下行為判斷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此區別罪與非罪。
1、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正常的借款一般具有正當的用途,詐騙行為人的借錢用途是虛構的,并且為了吸引他人向自己“投資”,會推出高回報低風險的項目,讓人容易“心動上鉤”。
2、存在虛構隱瞞事實故意。該種故意即使一種欺詐的手段,有虛構的事實或者負有告知義務而未盡告知義務的行為,都是欺詐。
3、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行為人借錢之后,如果采取一系列的手段,或者使自己“失蹤”:變更住所,掩飾身份等;或者使錢“失蹤”:轉移財產、揮霍財產等行為。這些行為反映出借款人沒有還款的意圖,可以認定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吸收公眾存款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定資質,法律只批準相關金融機構可以進行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都被認為是非法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罪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的危害在于其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無相關存款資質;后者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根據法條,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三)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侵害的對象不同。后者侵害的對象一方面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前者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于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2.詐騙的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3.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不同。一般而言,前者的數額標準比后者低,也意味著法律認為前者的社會危害性比較高。
4.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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