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5367)
勞動關系維持中,發生勞動爭議在所難免,許多當事人會因此申請勞動仲裁。許多人對勞動仲裁的范圍其實并不清楚。今天小編將就勞動仲裁范圍這一個課題作出解析,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受理范圍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作出了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勞動關系維持過程中,許多人比較關心的是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引起的爭議。在發生這些爭議時,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圍
我國法律通過直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不過,勞動仲裁申請時也存在著不予受理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三)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六)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可見,申請勞動仲裁并不是隨便什么情況都可以申請的。法律對此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綜上可見,我國法律對勞動仲裁的范圍作出了詳盡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相關范圍,少走冤枉路。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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