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1941)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江法民初字第03792號
原告龍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銅梁縣。
委托代理人何易,重慶合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瑞,重慶合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產業區某某道某某號某某座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譚兵,重慶樂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譚兵,重慶樂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賴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北碚區。
委托代理人楊陵,重慶中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龍某某與被告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賴某某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龍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龍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被告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賴某某的行為系其行使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龍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龍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王慶
審 判 員 文蓮
代理審判員 翁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