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5閱讀量:(2782)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審格局,即庭審時允許被告人和律師一同坐在一起開庭審理。這一探索與做法,是有利于審判公正的有益嘗試。
5月5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審格局,即庭審時允許被告人和律師一同坐在一起開庭審理。據悉,這種“四方格”變成“三角形”的庭審布局,在浙江法院內尚屬首例。
不知道我們是否可以聯想到西方電影中的經典庭審現場。律師游走庭上,雄辯滔滔,震撼全場。被告人就坐在一旁,西裝革履,神態自若。不了解英美庭審設計的人還以為他是律師助理之類的人物呢,還可能盯著屏幕滿場找“犯人”在哪里?
不過是小小的位置的改變,真的就是可以高歌的法治新勝利,屁股挪了個地方,有什么大驚小怪的,至于這樣“上綱上線”嗎?
筆者認為,座位的改變本身是沒什么特別的。難道法院只是吃飽了沒事干,換換座位玩嗎?我們應當透過位置位移的形式變化透視背后的法理。
一、被告人移駕的作用
穿西裝而不是囚服參加庭審,開端于薄熙來案。而薄熙來也并未與律師同席而坐。像鎮海法院這樣庭審時允許被告人和律師坐在一起,不僅能讓被告人因為與律師在一起獲得安全感,同時也能與律師及時溝通,更好地為自己辯護。更為重要的是,讓被告人與律師坐在一起后就將庭審“四方格”布局變成“三角形”平衡布局,有利于法官去除先入為主地視被告人為罪犯的心理意識,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中立審判,從而對案件的公正審判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法治觀察
法律發展的過程,特別是刑法發展的進路,始終圍繞著“審—訴—辯”三方展開的。古代,有“三不管”訴訟模式的,指的是像民事案件一樣,國家不主動追究刑事犯罪的法律責任,而由受害方自行救濟。這就要求“全民皆律師”。而事實上辦不到。還有“大包辦”訴訟模式的,意思是國家包攬了控訴和審判罪犯的職責,并且同一由行政官員審理。又訴又判,為了“辦案如神”,至少是“大公無私”,官員能只能認為地每案必判,免得落人“業務不精”的口實。而“訴——辯”的關系是,你強我弱。因此,被告人的地位高低也作為判斷審判公正合理性的一個標準。
“大包辦”模式下,被告人實際上在審理環節就被剝奪了訴訟主體的資格。古裝劇里同樣經典的場景是:審理官員拍完驚堂木,大喝一聲“帶人犯”。看看吧,還沒審理,就在稱呼上定了罪。現代法治理念的刑訴原則要求“審—訴—辯”呈金字塔結構。法官中立,至于塔頂,“訴”“辯”雙方平等對抗,“見招拆招”。
現代社會,國家控訴成了刑案訴訟的主要方式,因此,在刑訴中,即使被告人犯下滔天罪孽,然而,相比于國家機器的震懾力和強勢地位,被告人實際處于弱勢的一方。我們不能將國家的地位降低為“平民”,因為這樣不利于國家高效強有力地控訴犯罪,因此要保持審判天平的訴權平衡,我們必須在被告人一端不斷添加合乎法治價值的砝碼。
位置的變化,彰顯法治思維的變化和升級。法官不能先入為主的給被告人定罪,防止實際剝奪被告人的辯護的權利。檢察院不能自以為大,主導審判。而被告人也無需畏畏縮縮,不敢說話。
一個小小的庭審結構的變化,體現法治思路的革新,司法權威的加強,法治信仰的推銷,要讓人在現實中感受到。以此表達程序正義的價值情感。
我們沉積了多少冤案,被曝光了多少,解決了多少。幾年來被發掘出來的冤案,十有八九法院沒認真審,律師沒認真辯,而檢察院又太“認真”主導審判。事實不清可以定罪,證據不足可以定罪,甚至可以編造事實與證據,屈打成招。如果一開始就重視庭審的結構設計,從原則上傳遞尊重犯罪嫌疑人權利與 “疑罪從無”的法治信號,無疑不會造成讓司法系統、受害者和涉案人員多重傷害的悲劇。
目前,鎮海法院這一舉措并未大面積推廣。然而,筆者認為,它將開啟刑事訴訟形象的轉型,至少是從觀念上引導司法工作人員關注被告人權利,秉持公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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