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絕育后懷孕,超生誰負責?
發表于:2015-05-26閱讀量:(3144)
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據悉,兩年多以前,已有一個兒子的范某在松江某醫院再度分娩一個女兒后,在醫院做絕育手術。術后出院時,醫院告知其手術順利且康復良好。數月后,身感不適的范某到醫院就醫,居然被告知已懷孕三個月,更讓他們頭疼的是,當他們去做流產手術時,醫生說范某的身體狀況最好不進行流產手術。這讓范某一家犯難,這個意外的孩子不僅要交大額的超生費用,而且養育費用也加重了家庭負擔。范某覺得做絕育手術的醫院應當為此負責,于是便找律師向醫院發出了律師函,希望協商解決此事。但是醫院認為只要是手術便有風險,醫院的絕育手術是成功的,范某的情況屬于個別情況,醫院不可能為此負責和買單。范某對醫院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憤怒,于是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那么,絕育后懷孕超生應該由誰負責呢?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必需有損害事實。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患 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于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為。不作為違法行為的構成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種特定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即為違法。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么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后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范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二、絕育后懷孕,超生誰負責
本案中,在剛發現懷孕時,范某由于身體原因采納醫生建議不進行流產。當孩子已成形時,又念及感情不忍引產,導致超生孩子的誕生。這其中固然有客觀原因不能不生,但也有主觀因素,所以孩子的誕生不能全認定為醫院的責任。對于醫院來說,手術固然有風險和例外情況,但醫院告知絕育手術成功且恢復良好,患者基于對醫院的信任,認為自身不會再懷孕,但現在卻又意外懷孕,這其中的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醫院難逃其責。
本案是一個特殊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乍看上去醫院并未對范某造成實際損失,但范某卻要承擔比實際損失更大的后果。在訴訟期間,范某的第三胎還沒生,所以其超生費用的訴求并未實際發生卻能預見,所以在案件的調解過程中,法院已將可能產生的費用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均考慮在內,最終促成了兩方的賠償和解,并達成了就算以后產生實際超生費用將不再與醫院有關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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