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1953)
陳某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399號
原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
委托代理人:馮加伍,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由審判員王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加伍、被告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我與被告高某于2008年8月8日登記結婚,2009年7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陳某某。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經常吵架。現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陳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400月至年滿18周歲止。
被告高某辯稱:原告所述并非事實。女兒一直由原告父母撫養,原告自己沒有撫養,孩子由原告撫養我堅決不同意。小打小鬧在夫妻間都是常有的,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希望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三結婚證復印件,證明雙方系合法婚姻關系;
證據四原告戶口簿,證明雙方家庭及子女情況。
被告高某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
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這不能證明孩子是由他撫養的,同時這些材料都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得到的。
被告高某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經庭審舉證,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
對原告陳某某所提交的四份證據一的“三性”無異議,但認為尚不能確實證實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結合上述認定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高某于1998年在六安城區上學期間相識,2006年雙方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8月8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7月5日被告高某生育一女取名陳某某,現上幼兒園。婚后因雙方之間未能妥善處理好夫妻之間的關系,致使產生矛盾和糾紛。現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高某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系合法婚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維護穩定、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較好。由于雙方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妥善處理好夫妻之間的關系,導致出現矛盾,但雙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雙方如能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切實履行其應盡的家庭責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考慮到原被告均較為年輕,所生一女尚且年幼,雙方均須以家庭和子女利益為重,對婚姻和家庭問題進行冷靜考慮,做出慎重選擇。綜合以上因素,本案尚不宜判決準予離婚,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高某離婚。
案件訴訟費2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馬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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