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醫療事故鑒定要注意什么?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2871)
5月25日清晨,在宿州市泗縣中醫院,一名20歲的產婦被推進產房2小時后,醫生告知產婦家屬,該產婦已死亡,在病房外焦急等待的家屬們聽到這個消息后立即崩潰。然而,當家屬強行沖進產房時發現,產婦竟然還活著。隨后,該產婦被送往另一醫院救治。不幸的是,當晚8點30分,該產婦不幸去世。此外,產婦肚里的男嬰也沒能保住,母子倆在同一天離開了人世。雖然在有關部門的介入下,家屬與醫院已經初步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該起醫療事故的發生仍然讓人扼腕嘆息。大家都知道,醫療事故是需要鑒定后才能認定的,那么,做醫療事故鑒定時,我們應該注意些什么呢?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后發現,自發現之日起算。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誰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法院委托;
(二)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三)患者本人;
(四)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五)醫療機構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起事故中,患者家屬已和醫院達成初步賠償協議,那么,簽協議時要注意什么呢?→→《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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