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新婚姻法規定不能離婚的幾種情況
發表于:2015-06-16閱讀量:(4077)
新婚姻法規定以下幾種不能離婚的情況: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除外。例如,女方在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的,就是前述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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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則不能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例如: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可以視為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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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4)夫妻感情未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時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依據,因此,如果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不會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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