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地契是土地所有權證明嗎?
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3747)
6月17日,河北省隆堯縣北潘莊村退休干部李登順日前搬家時,從衣柜底部發現了祖上留存下來的清代12張地契和6張房契,大部分保存完好。地契當中有11張是賣契,都蓋有官印。地契內容多為賣契人因無錢使用,經中人作證,將地出賣給他人。地契其實就是典押、買賣土地時雙方訂立的法律文據。其中載明土地數量、坐落地點、四至邊界、價錢以及典、買條件等,由當事人雙方和見證人簽字蓋章,是轉讓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文件。那么這就涉及到了土地所有權,接下來就由小編介紹一下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相關知識吧~
一、土地所有權包括哪些?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條重要的限制:
(一)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三)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一)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
(二)交易的限制性。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三)權屬的穩定性。
由于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除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四)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并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五)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
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
(六)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
土地為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地契作為見證我國土地權屬變更的重要歷史資料,不僅反映了我國不同的歷史時期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同時也真實地反映土地權屬變更及對土地的管理制度。土地權屬中的另一個重要權利是土地使用權,相關土地使用權文章,請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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