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錢某某、翟某某、謝某某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17閱讀量:(1506)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前民初字第0054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衡澤駒,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某。
被告翟某某。
被告謝某。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錢某某、翟某某、謝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助理審判員李曉昕獨任審理,后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由助理審判員王晶、人民陪審員趙彩鳳、顧益波三人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衡澤駒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錢某某、翟某某、謝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3月20日,被告錢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言明借期一個月。被告翟某某、謝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期屆滿后,被告錢某某拒絕還款,被告翟某某、謝某也拒絕履行擔保責任。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錢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翟某某、謝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錢某某、翟某某、謝某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亦未有證據提交。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翟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錢某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經被告翟某某介紹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陳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正。用桑塔納蘇D*****(車主潘某老婆的弟弟)作抵押。借款期限2013.3.20號到2013.4.20號”,借條下方被告翟某某、謝某以擔保人身份簽名確認。該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另查明,借條中載明的桑塔納蘇D*****轎車未作抵押登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1份及原告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被告錢某某結欠原告借款50000元屬實,應當及時歸還原告。對于原告訴請被告翟某某、謝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錢某某、翟某某、謝某在借條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名,故原告訴請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符合上述規定,本院對原告的此項訴請予以支持。綜上,原告陳某某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翟某某、謝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歸還借款50000元。
二、被告翟某某、謝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650元,由被告錢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陳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營業部,賬號:80×××63)。
審 判 長 王 晶
人民陪審員 顧益波
人民陪審員 趙彩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蔣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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