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永新初中生打人事件,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發表于:2015-06-30閱讀量:(3897)
2015年6月23日,有一起名為“網曝江西永新縣女初中生打架”的視頻在微博廣泛傳播。視頻中,多名初中生模樣的女孩對著另一位下跪著的女孩連扇耳光,不時腳踹其身體,毆打時間長達5分鐘。江西永新縣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員證實,事件確實發生在永新縣。施暴一方9人中,已有8人歸案,1人在逃。涉案人員中,已滿17歲的劉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余7人年齡均未滿16歲,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其余未滿16歲的初中生,若未滿14歲(<14)不負刑事責任,若是14歲≤年齡<16歲則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此八項罪行要付刑責。故,無法以尋釁滋事罪處理,那么可以以故意傷害處理嗎?
一、故意傷害罪的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是故意傷害所侵犯的客體要件,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身體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客觀表現是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對于精神病人的故意傷害事件,有疑惑可以點這里 →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受害者,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或者為維護更大利益,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三)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得知,其余未滿16歲的初中生,若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就不予故意傷害罪論刑事處罰。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犯下嚴重錯誤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翻開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14周歲以下的暴力行為并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隨著孩子的身心發育越來越早,在相關法律條文方面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改。法律也不是萬能的,避免未成年人校園暴力事件,還需要社會多方面的作為。
各種擔責與保護,為了叛逆的青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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