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康某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03閱讀量:(1288)
河南省??h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浚民初字第108號
原告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保紅,河南達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康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保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某某訴稱:我與被告楊某某于2007年冬季經人介紹定婚,2008年1月9日,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典禮儀式。2009年11月19日,生育長女楊某某,2012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楊某某。2014年2月13日,我們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由于婚前認識時間較短,雙方了解不多,典禮后才發現被告由于是家中獨子,嬌生慣養,好吃懶做,導致家庭經濟常捉襟見肘,為此,雙方經常生氣吵架。2014年8月3日,被告在外地打工受傷嚴重,我在醫院守候。然而,被告的家人卻把我當成外人,事事瞞著我,不讓我插手,在被告獲得賠償款后,被告的父母將賠償款把持住。就連孩子吃奶粉需要花錢,他們也不愿支付。我已無法在被告家中立足,我與被告之間已無夫妻感情可言,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請求依法判決我與被告離婚;婚生女楊某某、楊某某由我撫養,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堅決不和原告離婚,我現在受傷較重,正需治療和護理。我的兩個女兒是我的終生依靠,失去就等于要了我的命,我絕不答應。我和原告成親幾年來,已有了兩個孩子,建立了新的家庭,原告在家中可以說是獨攬大權。我在工地施工中不幸身受重傷,現在雖說脫離了生命危險,但仍在治療中。我不希望我們一個完美的家庭在這時破碎,我們要拯救她。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原、被告雙方的子女狀況及由誰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原告康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一、書證:結婚證兩份。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合法的夫妻關系。
二、書證: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兩份(經核對與原件一致)。用于證明兩個孩子的出生日期。
三、書證: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出院證復印件一份(經核對與原件一致)。用于證明被告高位截癱。
被告楊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某提供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楊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康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典禮同居,于2014年2月13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于2009年11月19日生育長女楊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楊某某,現均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楊某某因故受傷,經手術治療,于2014年9月23日自動出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原告康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楊某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共同生活數年,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期間育有兩個孩子,雙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礎;夫妻之間應當相互扶助,被告因故受傷,原告應盡相應的扶養義務。為穩定其婚姻家庭關系,促使雙方和好,并有利于孩子成長,以不準原告康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康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消烊
審 判 員 董勝利
人民陪審員 高 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煥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