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
發表于:2015-07-07閱讀量:(2533)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西刑初字第184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仝寶霞,河南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以洛西檢訴刑訴(2014)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宇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仝寶霞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信用卡詐騙犯罪事實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他人使用虛假的住宅地址、工作單位等信息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申請辦理了卡號為6222**7700494的牡丹信用卡,并于2012年5月開始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截止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透支本金49535.63元,透支利息12433.44元,本息合計61969.07元。欠款到期后經工商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還款。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已將透支款項全部償還。
(二)詐騙犯罪事實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謝某某(另案處理)將謝某某以送女友回家為由從武某某處借來的豫CKA255東風日產汽車以20000元的價格抵押給被害人李某某,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冒充車主武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具借條,所得款項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0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和謝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李某某對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偃師市公安局高龍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詐騙的主要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小,主動退賠,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虛假信息申領信用卡并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建議對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并有證人謝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報案材料、抓獲證明、授權委托書、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業務申請表、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客戶信息表、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交易明細、工商銀行催收記錄、逾期還款通知書、證明、工商銀行存款憑證、歸案情況說明、未羈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行車證復印件、借條、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發還清單、機動車注冊信息表、證明、價格鑒定結論書、調解協議、收條、洛陽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工作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某戶籍及現實表現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某實施詐騙行為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詐騙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對該罪可從輕處罰。王某某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后到公安機關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主動償還全部透支款項,對該罪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王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邢利紅
人民陪審員 齊慧卿
人民陪審員 夏曉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員 蔣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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