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與楊某某、楊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1777)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平民二終字第8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馬躍,河南元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孟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某、楊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新華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新華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將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日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某、楊某某系父子關系,2006年因政府綠化平臨高速路口環境,拆除了二人的老宅,由平頂山市新華區政府及焦店鎮政府為二人在焦店某某村重新規劃了宅基地。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當年在新規劃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并居住,二人房屋與孟某某的承包地南北相鄰,出行道路在東邊向南,通過孟某某的承包地。2014年7月,孟某某在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通行道路上堆放石塊,妨礙到了二人的通行,經閆莊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效,故引起訴訟。
另查明,2014年9月18日,平頂山市新城區某某街道辦事處籌備組及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經焦店鎮政府及閆莊村委會規劃,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門前通行道路為5米,向南通行,該出路為集體通道,村民孟某某堆放的石頭在集體通道范圍內,影響到了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通行。2014年10月21日,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2006年,為了給因政府綠化平臨高速路口環境而拆除住宅的村民安置新宅基地,征收了該村部分荒地,包括與楊某某、楊某某二人房屋相鄰的孟某某的承包地,但是有5戶村民包括孟某某并未領取征地款。
再查明,庭審中孟某某對堆放石塊的行為予以認可,但其認為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堆放的石塊,是合法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房屋與孟某某的承包地南北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于相鄰權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現孟某某在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通行道路上堆放石塊,妨礙了二人的通行權,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本院對楊某某、楊某某二人要求孟某某停止侵權、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二人要求孟某某為其留出5米寬的通行道路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本院在處理本案中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其堆放在楊某某、楊某某二人通行道路上的石塊移走,不得妨礙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通行權。二、駁回楊某某、楊某某二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孟某某負擔。
宣判后,孟某某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998年經新華區焦店鎮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確認,我對該案爭議的土地有合法經營權。楊某某、楊某某在2006年建房居住,并且他們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僅僅經村委會同意,沒有宅基地審批手續,故其由此住房延伸出來的通行權也是不合法的,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楊某某、楊某某辯稱:我所用的宅基地是2006年經新華區建設主管部門及焦店鎮政府和閆莊村委會統一規劃取得的,孟某某對該5米集體通道范圍內的土地不再享有權,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孟某某在楊某某、楊某某二人住宅的通行道路上堆放石塊,妨礙了其二人的通行權利,原審法院判決排除妨礙、停止侵權并無不當。關于楊某某、楊某某所訴請的5米寬通行道路,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且一審法院對此并未處理。為此,上訴人孟某某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孟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大民
審判員 郭國會
審判員 萬軍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邢曉風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