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試用期內辭職是否要賠償培訓費?
發表于:2015-07-17閱讀量:(8101)
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是企業和應聘者互相選擇的過程。為了能在磨合期中更好的雙向選擇,試用期制度就是這樣的存在。實踐中,有不少員工進入公司后剛接受完培訓,就在試用期內提出了辭職。那么當這種情況下發生時,員工是否能一辭了之,需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嗎?
答案是否定的。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賠償企業培訓費用。
我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小常識:試用期是什么?
《勞動者與試用期》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任何理由,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即時解除權。
這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的體現,《勞動法》用這種權利義務設置上的傾斜性來保障司法上和實踐中平等。
那么我們知道,當員工提出解除時是在勞動合同試用期之內,員工享有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且也確實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是不容剝奪的。
因此,如果此時企業以員工不支付培訓費為由不批準其辭職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支持。
那么按照現有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呢?
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等規定,用人單位主張培訓費至少要達到以下幾個條件:
1、用人單位確實為勞動者進行出資培訓了,產生了培訓費用,且必須有出資憑證。
也就是說不僅要由培訓費用,而且需要有支付憑證,需要書面證據證明這一事實,所以說有出資培訓的事實和實際費用的發生是要求賠償的前提條件。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事實上,只有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存在支付培訓費用的問題,否則其它情況下比如勞動合同終止等,都不會產生培訓費用的問題。
那么勞動者提出解除,當且僅當勞動者是試用期過后提出的解除才會產生承擔培訓費用的問題。
故前述兩個條件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培訓費用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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