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如何規避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2959)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被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勞動合同有集體合同的,參照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的,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四)如何避免無效勞動合同
1、堅持合法、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條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商一致是避免產生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如一些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為了盡快謀取就業機會而默認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違法條款;還有些用人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或夸大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有些勞動者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等。以上行為都會使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成為無效勞動合同或部分無效,其結果是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損害。
2、簽訂明確、完整、合法的勞動合同
(1)主體要合法。一是要審查勞動者是否具有相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二是要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雙重勞動關系。三是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必須是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委托人,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四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蓋有用人單位的公章和勞動者本人的簽字按指印。
(2)意思要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等五種。用人單位不可不告知單位的真實情況或夸大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加強錄用前的審查,防止勞動者故意隱瞞本人的真實情況。
(3)內容要公平。所謂不公平是指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訂立的條款不能缺失。
(4)不能違法。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條款不能缺少, 合同內容不能違反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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