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女子怒砸前男友貨車:姑娘你違法了知道嗎?
發表于:2015-08-04閱讀量:(3304)
近日,有新聞稱,一男子發現自己的貨車被砸了。而砸車的不是別人,正是剛分手的前女友。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發現貨車駕駛室左側玻璃被砸,四個輪胎也被戳爆,還有一個挎包(內有3000元現金)也不見了。據該女子稱,分手后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費,男友不給,她這樣做是為了懲罰一下前男友。
女子索要分手費不成,怒砸前男友貨車。可能這又會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站在社會倫理的角度,在背后對這對“冤家”一面嘲諷、一面同情。然而,小編想說的是,姑娘你違法了,你知道嗎?下面,小編來對該女子的行為進行分析。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罪與非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 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關于“數額較大”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各地都有自己的數額標準。但根據司法解釋,該罪的立案標準之一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動機有很多種,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者嫉妒等心理。
辦案中的女子稱自己是為了懲罰一下前男友而故意砸了其貨車,顯然滿足了本罪的主觀要件。確定該女子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在于,貨車的價值損失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若是所砸的玻璃和輪胎價值超過立案標準,該女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則公安機關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立案,追究該女子的刑事責任。
若是貨車損害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般認為,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小或者情節較輕,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拘留≤10日,可以并處罰款≤500元;
情節較重的,處10日≤拘留≤15日,可以并處罰款≤1000元。
可見,該女子即使沒有觸犯刑法,可也有可能逃不了行政處罰。
接觸他人財物需謹慎,一不小心會違法犯罪:
二、盜竊罪,罪與非罪?
盜竊罪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數額較大 = 1000元≤公私財物≤3000元。
女子私自掏走了有3000元錢的挎包,在數量上達到了定罪標準,究竟她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盜竊罪的主觀心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女子在沒有要到分手費的情況下,憤怒砸車,并將車內含有3000元現金的挎包拿走,排出了權利人對錢的占有和控制,將錢據為己有,已經有非法占有的主觀心態,滿足了盜竊罪的主觀要件。
雖然,該女子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警方也只是要求她歸還拿的錢,沒有對她進行刑事追究,但是,該女子偷盜挎包的行為仍然構成盜竊罪。
分手容易惹禍上身,不信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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