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表于:2015-08-05閱讀量:(3340)
我國《勞動法》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而其他的法律法規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劃分規定。從而形成了我國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體系。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中的權利義務具體可分為如下情況:
一、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其內部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并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
2、用人單位有權對企業內部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對于違規操作的行為可以給予糾正。
3、用人單位有權依照其規定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并造成事故的勞動者給予違紀處罰。
(二)義務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2、用人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4、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勞動者有獲得用人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2、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定期健康檢查的權利。
3、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女職工、未成年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義務
1、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執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2、有義務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