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412)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菏牡商初字第198號
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鎮長。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該鎮政府法律顧問。
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澤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執行董事。
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某鎮政府)與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鎮政府訴稱:被告在我轄區內投資興建汽車制動系統、鑄鋁件、鑄鐵件等產品加工項目。2011年12月19日,被告與我鎮政府簽訂了項目投資合同,合同約定,我鎮政府將我轄區趙屯村327國道以北面積約82畝建設用地以零地價方式提供給被告使用,被告則依法納稅并交納相關費用。合同訂立后,我鎮政府如約將該宗土地提供給被告使用,而被告僅建設了少部分基礎設施后即停止建設,至今沒有復工。被告已無法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造成土地的實際閑置。現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我鎮政府與被告簽訂的聯營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賠償我鎮政府因此造成的損失110萬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書(補充協議),合同約定:一、被告在原告轄區某某鎮趙屯村投資興建汽車制動系統、鑄鋁件、鑄鐵件、鋁合金件等產品生產加工項目。原告以零地價方式一期提供某某鎮趙屯村327國道以北約82畝土地給被告使用。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被告應保證在2012年2月前開工建設,一期全部固定資產投資在2013年底前完成。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到位資金并開工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國建規定繳納土地荒蕪費,閑置土地超過兩年的,原告無償收回土地。四、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既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將約定的82畝土地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在該宗土地上進行了部分地基及圍墻基礎建設,沒有進行廠房及辦公設施建設。2014年8月30日,山東中慧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魯中慧評字(2014)第045號評估鑒定報告書對被告在上述土地上投資建設的基礎工程量進行了評估,認定被告投資建成的圍墻、彩鋼瓦辦公室、變壓器房等資產為296352.84元。某某公司為進行上述項目建設,共向某某鎮政府支付建廠押金等款項計款91萬元。原告為交付給被告該宗土地,共支付某某鎮趙屯村青苗補償款、玉米補償款及2012年至2014年的土地租金共計款790313.20元,上述款項皆是從被告預支的建廠押金中支取。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項目投資合同書、評估鑒定報告書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項目投資合同書對項目建設用地的供給、項目投資規模、廠房及生產設備的建設進度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投資合同書應為有效合同。合同訂立后,原告將涉案土地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至原告起訴之日止,僅在原告提供的土地上,進行了院墻、變壓器房、彩鋼瓦辦公室等少部分基礎建設,沒有按期進行固定資產全部投資,造成了涉案土地的實際閑置。因原、被告的項目投資合同已不能實際履行,故原告某某鎮政府要求解除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項目投資合同及返還涉案土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某某公司在涉案土地中進行了部分建設,已建成的基礎設施無法返還給某某公司,該基礎設施連同土地應一并交還給原告某某鎮政府,某某鎮政府則應將某某公司已進行的工程建設折抵成人民幣支付給某某公司。因某某鎮政府支付某某鎮趙屯村地上附著物賠償款及土地租金等款項皆是從被告提供的建廠押金中支取,故原告某某鎮政府要求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已支付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著物賠償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在聯營合同中既未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又未訂明賠償金計算方法,且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數額,原告某某鎮政府要求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與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在某某鎮趙屯村建設用地投資合同。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將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設物交還給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
二、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支付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的基礎設施計款人民幣296352.84元。
三、駁回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政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原告菏澤市牡丹區某某鎮人民政府負擔5745元,被告菏澤某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60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輝
審 判 員 王效春
人民陪審員 楊玉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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