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31閱讀量:(3078)
離婚先進行調解,是為了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諧。夫妻相處難免有磨合,有些夫妻僅僅因為一時沖動、或是一些小小的摩擦就鬧著要離婚,但是等到情緒平復后,仔細一想覺得這段婚姻還是可以維持下去的。因此,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居中調停,可以幫助男女雙方冷靜下來對事情進行較為全面、理性的思考——是否繼續維持這段婚姻。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管是由有關部門進行的調解還是由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進行的調解,都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四個程序:提出調解、調解前的準備、進行調解、調解結束。
(一) 提出調解
有關部門可以主動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離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職權進行調解。
(二) 調解前的準備
1、確定調解主持人
有關部門調解離婚應當指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也可以指定若干人),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2、確定時間和地點
有關部門調解離婚一般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在便利當事人的其他場所進行。
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應當盡可能的就地進行,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場。
3、了解案件情況
不管是有關部門還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前必須對案件的基本情況有一個較為明確、清晰的認識,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調解。
(三)進行調解
1、告知權利義務
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查明事實
調解開始后,調解主持人應當認真聽取男女雙方當事人關于該離婚案件的陳述,查明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的責任。
3、引導協商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對男女雙方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離婚中的爭議事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調解主持人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是為了更好地解決夫妻關系,這有招 → 《離婚調解的方法》
(四)調解結束
1、調解和好
經過有關部門調解和好的,有關部門不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經過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協議,只需將調解結果記入筆錄中。
2、調解達成離婚協議
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離婚,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經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離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3、調解不成
經過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不能久調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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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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