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02閱讀量:(1457)
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容民初字第2062號
原告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呂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韋高峰,廣西五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在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鐘惠某某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李海珍擔任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呂某某及被告劉某某、呂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韋高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關某某訴稱,被告是劉某某、呂某某夫妻關系。2013年3月25日二被告共同經營成立廣西容縣環和農牧有限公司,經營養雞業。2014年5月12日,被告劉某某以做生意周轉不夠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頭約定借款一個月內還清,借款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計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沒有歸還原告的借款,經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托,至今都沒有還款。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某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從速清償債務。被告劉某某所借的借款,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所欠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某某、呂某某依法應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責任。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判令所請。
原告為其訴稱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1、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借條一份,證實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實。3、營業執照一份,證實二被告經營的公司的經營項目。
被告劉某某辯稱,1、向原告借的錢并不是借的,實際上應是關某某放數的,是關某某給這筆錢給被告劉某某放數,是劉某某放數給別人的,因此這寫了這張借條,利率是百分之四月息。因為劉某某有十幾天失聯,因此原告就向被告起訴,其實這筆錢不是真正借的,也不是用來經營公司的。原告所說口頭約定一個月還清,雙方是沒有約定的,是原告把這筆錢放到被告處,叫被告放出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已經支付了7個月,共支付了3.5萬元。因此劉某某雖然是拿了原告的錢,但雙方沒有約定什么時候還款,也沒有約定利息,原告的意思就是把這筆數放出去,且要給原告一筆利息。原告愿意還10萬元,但要分期。且李海軍的錢也是關某某的錢,就是以關某某的名義。
被告呂某某辯稱,兩被告是夫妻關系。劉某某所借的錢自始至終呂某某都是不知道的,直至法院送傳票給兩被告,并進行查封公司的雞種及孵機之后,多次詢問劉某某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及用途。呂某某認為,這筆錢不是用于經營生意,是用于劉某某放貸,與呂某某沒有關系,因此呂某某不同意還款,應由劉某某本人償還,如原告同意解封法院查封的財產,呂某某也同意與原告協商。借的這筆錢確實不是用于家庭開支及經營公司的,我是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這件事的,我沒有能力替他還錢。
被告呂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1、兩被告的身份證各一份,證明兩被告的身份情況,2、戶口本一本,證明兩被告的關系,3、結婚證一份,證明兩被除數告是夫妻關系。
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3月25日被告劉某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不足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還清,被告寫有借條(借條內容:借條,因生意資金周轉,今借到關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整),立此為據,借款人:劉某某,2014年5月12日,身份證號碼:452525198208092810)給原告收執。借款后,被告沒有依約履行義務,雖經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無力償還為由拒絕還款。為此,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迅速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及支付利息給原告,利息從借款之日計至付清之日止,按法律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另外,被告劉某某與呂某某是夫妻關系。劉某某為廣西容縣環和農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之一。庭審中被告劉某某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劉某某寫給原告收執的借條證實,雙方的借貸關系權利義務明確,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償還借款本金,證據充分,理由正當,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在借款時未約定有利息,應為無息借款,故原告請求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四倍計付利息,沒有依據,不予支持。但被告沒有按約定償還借款,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付利息,故原告請求計付利息時間應以原告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計起至法院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原告請求兩被告對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因兩被告是夫妻關系,且被告劉某某經營的公司為家庭經營,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呂某某認為該借款不是用于公司經營和家庭開支,不是夫妻債務,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采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借款為兩被告夫妻存續期間,同時被告對夫妻債務沒有特別約定,故原告請求兩被告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理由充分,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給原告關某某;
二、被告劉某某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辦法:以200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10月21日計起至法院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給原告關某某;
三、被告呂某某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2150元,財產保全費1670元,共計3820元,由被告劉某某、呂某某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玉林城東支行,戶名: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20—40520101200040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鐘惠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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