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湖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2閱讀量:(1429)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04)常執字第33-2號
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承信,湖南合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執行人周某某。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周某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申請執行人湖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周某某的財產狀況線索。據此,依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5號文件通知“經查當事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結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期間的限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終字第7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資產執行時恢復執行,且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孫 智勇
審判員 張 慧
審判員 徐 曼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魏陳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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