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王某某與上訴人楊某某因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1389)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呼民四終字第000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內蒙古醫科大學醫藥學院職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委托代理人張福恒,北京大成(內蒙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退休干部,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
委托代理人曹東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志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上訴人楊某某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均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4)賽民初字第02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福恒,上訴人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東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王某某將12萬元存入楊某某卡里,卡號為62284508700028****0。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7日,卡號為6228480870417****4通過卡卡轉賬,分別轉入卡號為62284508700028****0人民幣8萬元、10萬元。2014年8月28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楊某某返還王某某人民幣20萬元以及自2012年10月至判決生效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利息;2、楊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某在2012年10月12日存入楊某某賬戶12萬元,楊某某應當歸還。王某某訴稱在2012年9月29日、2012年10月7日,通過卡卡轉賬轉入楊某某卡內18萬元,但其所提交證據未能證明付款卡持卡人姓名為王某某,王某某主張該權利,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王某某人民幣12萬元;二、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楊某某負擔1290元,由王某某負擔860元。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我通過包雙月(現已去世)認識楊某某,楊某某承諾給找工作,我與妻郭楠分三次給楊某某的卡號62284508700028****0轉入30萬元,其中2012年9月29日通過郭楠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480870471726014)將8萬元轉入楊某某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4508700028****0),2012年10月7日通過郭楠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4808704717****4)將10萬元轉入楊某某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4508700028****0),2012年10月12日我給楊某某的銀行卡(卡號為62284508700028****0)打入12萬元現金。后楊某某未能兌現承諾,給我退回10萬元,剩余20萬元一直未退。我與郭楠是夫妻,我用郭楠的卡將18萬元轉入楊某某的卡上是符合情理的,有銀行轉賬憑條為證,完全可以認定18萬元是我所付的事實。楊某某占有20萬元達兩年之久,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2、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判令楊某某再返還王某某人民幣8萬元,并支付20萬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自2012年10月至判決生效日止)。
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我不認識王某某,我曾向包雙月借款32萬元,均是通過別人轉賬到我的銀行卡里的,具體包括王某某的打款,包雙月與王某某如何約定的,我不知情。在包雙月生前我還包雙月款22萬元,包雙月去世后,王某某找到我要求我還款,我通過包雙月的丈夫高樹林支付給王某某10萬元,這樣我欠包雙月的32萬元已經全部還清,而一審法院只字未提我支付給王某某的這10萬元是怎么回事,如何認定。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某某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郭楠通過ATM自動柜員機,以賬戶名為郭楠,卡號為62284808704717****4的銀行卡,向賬戶名為楊某某,卡號為62284508700028****0的銀行卡中轉入人民幣8萬元。
2012年10月7日,郭楠通過ATM自動柜員機,以賬戶名為郭楠,卡號為62284808704717****4的銀行卡,向賬戶名為楊某某,卡號為62284508700028****0的銀行卡中轉入人民幣10萬元。
2012年10月12日,王某某向賬戶名為楊某某,卡號為62284508700028****0的銀行卡中存入現金人民幣12萬元。
再查明,王某某與郭楠系夫妻關系。楊某某通過高樹林支付王某某5萬元,又通過銀行轉賬分兩次支付王某某3.8萬元、1.2萬元,共計支付10萬元。以上事實有銀行出示的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沒有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達成借款合意,本案的案由不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應認定為不當得利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是:一、楊某某是否應當返還王某某20萬元;二、王某某請求楊某某支付2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是否支持。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楊某某的賬戶在2012年9月29日收到郭楠轉賬8萬元,2012年10月7日收到郭楠轉賬10萬元,共計18萬元。王某某與郭楠系夫妻關系,王某某委托郭楠向楊某某轉賬,且郭楠對此事實也予以認可。2012年10月12日,王某某以現金12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中,通過銀行交易記錄,楊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確已收到以上款項共計30萬元。后楊某某通過高樹林支付王某某5萬元,又通過銀行轉賬分兩次支付王某某3.8萬元、1.2萬元,以上共計支付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楊某某取得王某某支付的30萬元沒有合法依據,應當返還王某某,此前已返還10萬元,剩余20萬元迄今未予返還,楊某某應當返還。至于楊某某述稱其收到的是包雙月的款,不是王某某的款,而且已經還清包雙月,與王某某無關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的案由實為不當得利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其中不當利益不包括利息,對王某某主張的利息損失,因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王某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請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4)賽民初字第02787號民事判決;
二、由楊某某返還王某某不當得利20萬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判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8250元,由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永剛
審判員 靳寶維
審判員 劉 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元日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