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與現役軍人離婚的條件及管轄法院
發表于:2015-10-30閱讀量:(3071)
一、與現役軍人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及《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與現役軍人離婚需要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
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結婚難《軍人結婚的限制條件有哪些?》,離婚當然也不容易。
二、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 雙方都是軍人起訴離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一方是文職軍人,非軍人起訴離婚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一方是非文職軍人,非軍人起訴離婚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 一方是軍人,軍人起訴離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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