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1-26閱讀量:(3184)
一、提出申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地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辦理登記
經登記機關審查合格,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申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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