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涉外結婚登記應提交的證件有哪些?
發表于:2015-11-26閱讀量:(3075)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
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外籍華人
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香港同胞
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有再婚者還須持有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4)澳門同胞
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有再婚者還須持有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5)臺灣同胞
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華僑
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7)出國人員(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
本人護照;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
涉外的造了,國內的看過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須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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