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因結婚條件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發表于:2015-12-03閱讀量:(3678)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婚需要滿足四個條件:雙方自愿結婚、雙方均無配偶、雙方均達法定婚齡、雙方無禁止結婚的情形。
別說小編沒友情提醒哦:《關于禁止結婚情形與虛報結婚年齡情形?》
因結婚條件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一、因脅迫結婚的
結婚的首要條件就是,雙方自愿結婚。因此,《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受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
而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因受脅迫請求撤銷婚姻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受脅迫的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其次,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重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我國男女雙方結婚必須以雙方均為單身為條件,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法律禁止重婚,當事人重婚的婚姻無效。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達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
如果雙方或一方為達法定婚齡結婚的,婚姻無效。
四、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男女雙方之間如果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關系的,不能結婚。即使,雙方因為不知道或者知道用其他手段辦理了結婚的,該婚姻也是無效的。存在被法院宣告為無效婚姻的風險。
五、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雙方辦理結婚了,但是在婚后依然沒有治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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