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餐飲行業 - 顧客用餐丟財物,商家何以避風險
發表于:2016-02-24閱讀量:(7319)
生活無處不風險,公共場所磕磕碰碰屢見不鮮。超市地濕滑到摔傷?飯店用餐被燙傷?KTV嗨歌丟手機?這些問題已然成為生活常態。問題發生后,受害者往往是死纏爛打,責任人卻是百般推諉,到底誰是誰非,下面一則例子告訴你,法律是如何評判,商家如何避責。
餐館燙傷,食品安全問題滿滿 →
【案例再現】
2015年11月13日,市民王先生在購物廣場肯德基餐廳就餐時,口頭委托餐廳服務員郭某幫他看管兩個包,郭某表示同意。然而,當王先生購買食物回到座位上時,發現裝有筆記本電腦的包不翼而飛。事后,王先生多次向肯德基索賠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他的損失。
肯德基有限公司認為,他們所經營的餐廳并沒有開設寄存或保管顧客物品的業務,公司與原告未形成保管關系。郭某答應為原告看管物品的行為未經公司授權,不屬職務行為。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雙方各執一詞,相持不下。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財產是否具有保管義務,以及工作人員的單方許諾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應作真實的說明、明確的警示。
二、餐廳工作人員的保管允諾行為視為職務行為
原告進入被告肯德基公司下設的餐廳消費,并將包放在座位上請服務員郭某看管,郭某亦表示同意,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有義務替原告看管好物品。由于郭某看管不善,導致原告的筆記本電腦包丟失,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郭某的工作并不是為顧客看管或代管財物,但他的行為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與履行服務之間有內在的聯系,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財物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自己應承擔次要責任。
因此,判決被告肯德基公司賠償原告財物損失13550.4元。
【易法通律師點評】
看到這里,不少店家、老板內心大概是憤憤不已。但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那么,實踐中,經營者該如何規避這類風險呢?
經營者要規避的風險數不勝數,不能面面俱到就要多閱讀 → 《酒店管理背后,蘊藏著何種不為人知的法律風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中提到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財產的保證義務是相對的,相對強勢的餐館對消費者權利的保障是限定在保障安全消費環境的范圍之內,但對于與消費者身份無關的其他事項,就不需要做出相關的承諾保障了。事實上也是如此,消費者花費百元消費,換取總統般的保護,防彈玻璃、武裝警衛,這何以可能?
通常情況下,經營者只要在服務場所張貼顯著的提示性標語,告知相應的注意事項,通常是可以以此免除責任的。就本案而言,但凡肯德基餐廳在店內標明“防盜提示”,嚴格培訓員工法律意識,就能夠避開這從天而降的燙手山芋。
消費者權益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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