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華與楊某國、楊某軍、楊某麗贍養糾紛案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728)
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凌三民初字第01148號
原告:高某華,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志軍,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國,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楊某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楊某麗,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高某華訴被告楊某國、楊某軍、楊某麗贍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米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志軍、被告楊某國、楊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麗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華訴稱:我與前夫(已去世)共生育三名子女,長子楊某軍、次子楊某國、長子楊某麗。我以前一直做保姆維持生活,如今我已63歲,體弱多,早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三被告未盡到贍養義務。為了維持今后生活,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盡贍養義務,每人每月支付我生活費500元,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國辯稱:原告起訴贍養數額明顯過高,合理合法的贍養費我同意給付。
被告楊某軍辯稱:原告是我母親,現在我母親起訴我贍養我沒意見,我依判決給付原告贍養費。
被告楊某麗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華與前夫(已去世)共生育被告楊某國、楊某軍、楊某麗三名子女,現均已成家獨立生活。原告前夫去世后,原告與三十家子鎮北宮村孫玉朋于1983年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將三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至成年。現原告在長子楊某軍的空房內獨自生活至今。原告丈夫孫玉朋與被告楊某國同院居住。庭審中,原告提供2015年1月22日凌源監獄管理分局中心醫院出具的彩超超聲診斷報告單一份,證明其身體有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彩超超聲診斷報告單、照片、戶口薄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已經本院審查和庭審質證,具有證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三被告是原告的子女,依法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三被告均已成家獨立生活,具備贍養原告的能力和條件。在原告年老無勞動能力生活時,要求三被告給付贍養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贍養費按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準由三被告各承擔三分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國、楊某軍、楊某麗于2015年2月起每月分別給付原告高某華贍養費240元,于每月5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楊某國、楊某軍各負擔20元,楊某麗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米 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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