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代某與某飼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396)
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1521民初677號
原告: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馬相永,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陽谷縣。
法定代表人:孟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陽谷安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代某與被告某飼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威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相永,被告某飼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16日至11月1日,被告收購我的雞苗。2015年2月5日,經結算被告共欠雞苗款310518元,被告給我出具欠條一張。經我無數次催要,被告拒絕給付。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令被告償還雞苗款310518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對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在出具欠條后,我公司通過農行賬戶、電話POS轉賬已償還欠款26000元,該款應在所欠總金額內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至11月1日期間,被告分多次購買原告的雞苗。2015年2月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代某雞苗款(還款期限半年)叁拾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小寫310518元。2015年2月5日,經手人孟某”。出具欠據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7月30日,分兩次給付原告雞苗款共計26000元。后未再給付。2016年1月20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雞苗款310518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據一張。經質證,被告對欠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已于出具欠據后分兩次償還欠款26000元,應沖抵欠款,并提供轉賬和電話POS轉賬付款通知各一份。原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據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孟某的簽名并加蓋有被告的財務專用章,被告欠原告雞苗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購買原告的雞苗,即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價款,長期拖欠不還,于法相悖。被告在出具欠條后,向原告支付的26000元,應在欠款的總金額內扣除,對其尚欠的284518元雞苗款,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出具欠據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長期拖欠款項不還,應賠償原告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欠據中雙方有“還款期限半年”的約定,故被告應自還款期屆滿之次日即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飼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代某雞苗款284518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9元,被告負擔2783.50元,原告負擔22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 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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