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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淄民三初字第50號
原告:某某(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Hir0shiK0nd0,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善偉,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沂源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剛,山東多博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迎,山東多博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立興,廣東格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某某公司訴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偉、徐文平,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剛、王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興、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原告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取得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原告發現,被告某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被告某某公司生產的多款”**”形象的黃金吊墜,被告某某公司在其全國的某某珠寶專賣店及專柜銷售”**”形象的黃金產品。原告認為,被告某某公司生產、銷售”**”形象黃金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某某公司進貨時未嚴格審查,導致侵權產品在其場所內銷售的行為亦構成侵權。被告某某公司系中國名牌珠寶企業,擁有40個區域運營管理機構,營銷網絡覆蓋全國32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300多個大中城市,在全國珠寶行業及消費者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某某公司系有多年銷售經驗的知名銷售商,兩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權;2、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開支共計15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將經營場所內的場地進行了出租,金銀首飾及珠寶商品的實際經營者是承租人而不是我公司。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是由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給實際經營者,由實際經營者銷售的,如果產品侵權,應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我公司未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某某公司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被告某某公司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為”可愛財貓”,該產品是由我公司的供貨商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設計生產、我公司的加盟商在被告某某公司代銷的,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可愛財貓”的著作權。涉案其他被控侵權產品分別由我公司的供貨商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自行創作設計,各供貨商對各自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形象均與”**”的外觀形象不同,是不同的作品,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復制。我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者和銷售者,不是生產者,如果涉案產品侵權,我公司也沒有侵權故意,我公司可以承擔停止侵權責任,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為查清案件事實,我公司申請追加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以及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濟南百盛商業有限公司、北京燕莎友誼商場有限公司、景德鎮市某某珠寶首飾加盟店、北京國泰平安百貨有限公司、臨沭縣華誠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原告某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1、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作出的(2011)寧石證經內字第8050號公證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魯民三終字第218號、277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蘇知民初字第0149號民事判決書、廣東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光盤一盒,證明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FUJIK0.F.FUJI0PR0,LTD.)(以下簡稱”藤子會社”)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的形象特征。
2、上海市靜安公證處作出的(2013)滬靜證字第1262號公證書,證明藤子會社將《**》的著作權授予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中國在其授權區域內,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可再次授權。
3、上海市徐匯公證處作出的(2013)滬徐證字第9161號公證書,證明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將《**》的著作權授予迪拜影業公司(AI-DUBAI),香港國際影業公司可代理行使上述授權之權利。
4、上海市徐匯公證處作出的(2013)滬徐證字第9086號公證書,證明香港國際影業公司將《**》的著作權授予原告某某公司。
證據1-4證明原告依法取得《**》的著作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同時證明”**”的具體形象為: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夸張,眼睛小,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鼻子突出,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一個口袋,身后有一圓形尾巴。整體顏色主要為藍白色,其中手臂、腿、背部主要是藍色,臉部、肚皮、手腳是白色,鼻子和圍巾為紅色,鈴鐺為黃色。
5、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作出的(2013)平陰證經字第1208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侵權產品。
6、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作出的(2013)平陰證經字第1224號公證書,證明山東省濟南市”百盛”商場內的某某專柜銷售侵權產品。
7、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作出的(2014)平陰證經字第81號公證書,證明江蘇省常州市萊蒙都會商業街8-110號某某專賣店銷售侵權產品。
8、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作出的(2014)平陰證經字第82號公證書,證明江蘇省江陰市”萬達百貨”內的某某專柜銷售侵權產品。
9、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證處作出的(2013)并北證民字第12886號公證書,證明山西省太原市長風街”燕莎友誼商城”的某某專柜銷售侵權產品。
10、江西省景德鎮某某珠寶首飾加盟店銷售的黃金吊墜兩件,以及相應的發票、照片一宗,證明該店銷售侵權產品。
11、北京”國泰百貨”某某專柜銷售的黃金吊墜一件,以及相應的發票、照片,證明該店銷售侵權產品。
12、山東省臨沭縣”華城超市”某某專柜銷售的黃金吊墜一件,以及相關的發票、照片一宗,證明該店銷售侵權產品。
證據5-12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在其全國各地的專柜、專賣店內銷售不同形態、動作、表情的”**”黃金飾品,進而證明被告某某公司侵權的事實及侵權的范圍。
13、原告某某公司與案外人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授權合同一份、發票一宗、授權產品圖冊一份。
14、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黃金吊墜2個。
證據13-14證明原告某某公司授權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形象制造、銷售飾品的授權最低保證金(最低授權金)為2175921.66元(三年),共同推廣基金最低保證金為477641.34元(三年),進而證明原告某某公司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的使用費標準,以此證明原告某某公司的損失。
15、購買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及公證費發票一宗,證實原告某某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費用16805.20元。
16、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淄民初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書,證明被告某某公司之前曾有過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被告某某公司再次侵權,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7、網頁打印材料一宗,證明截止2013年被告某某公司擁有40個區域運營管理機構,2300多家連鎖店,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等榮譽,被告某某公司知名度高、銷售范圍廣、影響力大。
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中公證書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能證明作品《**》的原始權利情況。對光盤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僅能證明應保護光盤封面的卡通形象。對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的真實性有異議,授權書上沒有加蓋藤子會社的印章,且認證的僅是伊藤善章代理人的陳述,因此該公證無效;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授權書上沒有加蓋授權公司的印章,該授權無效;對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該公證文件的真實性沒有得到公證人員的認可;對證據5的真實性有異議,公證書陳述”對購買**衍生產品的行為予以保全”,但是從整個事實看,只是公證了購買黃金吊墜的過程,沒有任何地方顯示是”**”衍生產品,因此該公證書沒有公證客觀事實,是虛假的。證據5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生產、委托被告某某公司代銷的,該產品的形狀與”**”形象完全不同;對證據6-9的真實性有異議,公證書多次提及”**”衍生產品,沒有公證客觀事實。證據6、8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生產,由被告某某公司購買后銷售給加盟商,該產品的外觀形象與”**”形象完全不同。證據7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設計和生產,產品上有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印記。證據9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由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設計和生產的,產品上有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的代碼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印記;證據10-12照片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10所涉兩件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設計和生產的,產品上有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代碼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印記。證據11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生產,是由被告某某公司購買后銷售給加盟商的,該產品的外觀形象與”**”形象完全不同。證據12所涉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設計和生產的,產品上有該公司的代碼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印記。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從顏色、外形、比例等各方面均與”**”不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對證據13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14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15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需要各個經銷商自己確認;對證據16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17不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不予質證。
被告某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4、13-17的質證意見同被告某某公司的質證意見。其他證據與被告某某公司無關,被告某某公司不予質證。
本院對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9公證書系公證機關依法做出的文書,被告某某公司對該公證書記載的事實雖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某公司認可原告證據10-12所涉被控侵權產品上有其公司印記,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3-14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原告授權案外人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形象制造、銷售飾品的事實,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5與相關公證書及所付發票印證,可證實原告購買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支出的費用及公證費,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6系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文書,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7為某某公司及其公司產品的網絡宣傳信息,某某公司雖不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信息是虛假信息,因此,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某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1、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可愛財貓”設計圖紙一份(作者:鐘志清,日期:2013年10月8日)。
2、申請號為201430149394.8號,申請日為2014年05月26日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3、被告某某公司與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代銷協議》一份。
證據1-3證明被告某某公司所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設計生產的”可愛財貓”,該公司享有”可愛財貓”著作權,進而證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未侵權。
4、被告某某公司與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委托加工協議》一份。
5、被告某某公司與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簽訂的《貴金屬素金首飾委托加工與合作供貨協議書》一份。
6、被告某某公司與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委托加工協議》一份。
7、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愛心天使貓”設計圖紙一份。
證據6-7證明原告證據9所涉被控侵權產品由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設計、生產。
8、被告某某公司與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委托加工協議》一份。
9、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出具的”嘻哈貓”產品版權聲明函一份。
證據8-9證明原告證據12所涉被控侵權產品由深圳市盛峰首飾有限公司設計、生產。
證據1-9證明涉案九件被控侵權產品均不是被告某某公司設計生產,而是分別由被告某某公司的各個供應商設計生產,各供貨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未侵害原告某某公司的著作權。
原告某某公司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3的真實性均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證據4-9中協議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嘻哈貓”的版權申明函及”愛心天使貓”的設計圖紙均與本案無關,涉案產品中也沒有”嘻哈貓”的形象,涉案產品上除了被告某某公司的信息之外沒有體現其他信息。
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3的真實性不清楚,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與被告某某公司無關。
本院對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證據1、證據3-9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證據2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定,本院不予采信。
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本院確認以下與本案有關的事實:
2002年6月17日,藤子會社的執行董事總經理伊藤善章在日本東京宣誓聲明:藤子會社系《**》(D0RAEM0N)的版權所有人,《**》漫畫于1969年12月1日在日本出版,《**》電視劇于1979年4月2日在日本出版。
”**”形象特征為:頭大身體小,臉部表情夸張,眼睛小,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鼻子突出,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一個口袋,身后有一圓形尾巴。整體顏色主要為藍白色,其中手臂、腿、背部主要是藍色,臉部、肚皮、手腳是白色,鼻子和圍巾為紅色,鈴鐺為黃色。
2013年1月30日,藤子會社簽署授權書,授權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在中國等國家區域內以藤子會社的名義或以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的名義使用電視劇《**》的名稱、標記、設計、標識、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的推廣和商品化權利,授權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授權范圍包括在授權區域內以藤子會社的名義或以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的名義采取任何行動保護和行使上述權利,以及在其認為合理時在授權區域內再授予他人。
2013年7月1日,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簽署授權書,授權迪拜影業公司(AI-DUBAI)在中國等國家區域內以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的名義或以其自己的名義行使上述權利。迪拜影業公司指定香港影業公司作為代理人來實施和執行該授權書中規定的所有事項,兩公司更進一步獲取許可將該授權書中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權力,在授權區域內再授予第三者,授權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0月24日,香港影業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將上述權利授予原告某某公司在中國區域內實施許可使用。香港影業公司據此簽署了授權書。
2013年12月5日,原告某某公司委托平陰弘正法律服務所向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13年12月7日12時04分-17分,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朱忠國、公證人員王博與平陰弘正法律服務所的委托代理人楊晶到達山東省沂源縣魯山路與健康路交叉路口東北側的”某某商廈”,楊晶在朱忠國、王博的監督下在該商廈購買了”**”黃金吊墜一個,并取得了《某某商廈銷售憑證》(N0.0024020)一張、蓋有”沂源某某商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品名:某某黃金、金額1700.00元)、《銀聯簽購單》一張。楊晶在朱忠國、王博的監督下對該商廈外貌、所購掛墜、銷售憑證、銀聯簽購單等進行拍照,對所購吊墜進行了封存。
2013年12月10日17時10分-30分,平陰弘正法律服務所的代理人楊晶在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朱忠國、公證人員王博的監督下在山東省濟南市泉城路”百盛”的某某專柜購買了黃金吊墜一個,并取得印有”濟南百盛商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某某珠寶無質量概不退換”印章的發票一張(發票號碼:29625598,品名:某某黃金,金額:1018.85元、)、《銀聯簽購單》一張。楊晶在朱忠國、王博的監督下對該商廈外貌、某某專柜、所購吊墜、發票銀聯交易憑條等進行拍照,對所購吊墜進行了封存。
2013年12月28日,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國柱在山西省太原市公證處公證員張建武、公證人員白雪的監督下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長風街”燕莎友誼商城”的某某專柜購得黃金吊墜一件,取得蓋有”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太原店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品名:某某足金,金額:827.75元)、某某質量保證單一張(品名:足金掛墜,金額:827.75元)、銀聯簽購單一張。王國柱在張建武、白雪的監督下對該商場外觀、某某專柜及所購吊墜進行了拍照,并對所購吊墜進行封存。
2013年12月29日11時53分-12時11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偉在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孫偉、公證人員王博的監督下在江蘇省常州市萊蒙都會商業街8-110號某某珠寶店購買黃金吊墜一件,取得蓋有”江蘇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票號:19020495,品名:黃金,金額:1886.00元)、某某珠寶質量保證單一張(編號:9213554,品名:足金吊墜,金額:1886.00)。王善偉在孫偉、王博的監督下對該珠寶店外貌、所購吊墜、發票、銀聯簽購單等進行拍照,對所購吊墜進行了封存。
2013年12月29日14時53分-15時21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偉在山東省平陰縣公證處公證員孫偉、公證人員王博的監督下在江蘇省江陰市人民西路”萬達百貨”的某某專柜購得黃金吊墜一件,取得蓋有”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票號:64593735,品名:某某黃金飾品,金額:1502.00元)、購物憑證兩張、銀聯簽購單一張。王善偉在孫偉、王博的監督下對該商店外貌、所購吊墜、發票、銀聯簽購單等進行拍照,對所購吊墜進行了封存。
2013年12月24日,原告某某公司自江西省景德鎮市”某某珠寶首飾加盟店”購得黃金吊墜兩件,取得蓋有”景德鎮市某某珠寶首飾加盟店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品名:千足金吊墜,金額:1828.58元)、某某珠寶質量保證單一張(品名:千足金吊墜,金額:1828.58元)
2013年12月28日,原告某某公司自北京”國泰百貨”的某某專柜購得黃金吊墜一件,取得蓋有”北京國泰平安百貨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品名:某某黃金,金額:1091.50元)、北京國泰平安百貨有限公司銷貨憑單一張。
2014年2月9日,原告某某公司自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華誠購物廣場”的某某專柜購買黃金吊墜一件,取得蓋有”臨沭縣華誠商貿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品名:某某珠寶專柜,金額:1192.00元)、華誠購物廣場商品銷售聯單一張(品名:千足金掛墜,金額:1192.00元)
原告購買上述黃金吊墜共計花費11046.68元,花費公證費2000.00元。
庭審中,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確認封存產品的封條完好后,打開包裝取出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經比對發現:
在山東省沂源縣”某某商廈”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舌頭向外向上吐出,頸部系有鈴鐺,兩手臂下垂,腹部有突出的口袋,身后有一圓形尾巴。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在山東省濟南市”百盛”某某專柜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頭戴皇冠,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系有鈴鐺,右手臂向上,左手臂向下,下身及下肢融合成魚尾狀。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在山西省太原市”燕莎友誼商城”某某專柜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頭部以下為一突出的心形,心形兩面各有一展開的翅膀。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的頭、面部特征相似。
在江蘇省常州市萊蒙都會商業街8-110號某某珠寶店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舌頭向外向上吐出,頸部系有鈴鐺,兩手臂下垂,腹部有突出的口袋,身后有一圓形尾巴。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在江蘇省江陰市人民西路”萬達百貨”某某專柜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頭戴一帽子,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并張開,頸部系有鈴鐺,左手臂向上,右手臂向下,腹部有突出的口袋,身披斗篷。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在江西省景德鎮市某某珠寶首飾加盟店購買的兩件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兩件卡通形象黃金吊墜,均為頭部較大,面部表情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其中一件頭部以下為一突出的心形,心形兩邊各有一展開的翅膀,另一件頭部戴有帽子,頭部以下為一鈴鐺。該兩吊墜的墜扣上均刻有”某某千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兩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的頭、面部特征相似。
在北京”國泰百貨”某某專柜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戴皇冠,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系有鈴鐺,右手臂向上,左手臂向下,下身及下肢融合成魚尾狀。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吊墜的外觀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在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華誠購物廣場”某某專柜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為: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較夸張,眼睛比較小,鼻子較突出,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突出的口袋,身后有一圓形尾巴,四肢較短,左手臂向上,右手臂向下。另外,該吊墜的墜扣上刻有”某某千足金”字樣,經比對,該卡通形象與”**”卡通形象相似。
上述吊墜上掛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合格證,所附包裝盒(袋)上印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名稱、地址、網址、電話等信息。
另查明,某某珠寶創建于上世紀90年代,是國內最具規模的珠寶品牌之一。某某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冊資本401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貴金屬首飾、鑲嵌首飾、珠寶玉石首飾及工藝美術品的生產、加工、設計、批發、零售?;ヂ摼W上”某某百科”資料顯示:”某某珠寶,中國知名珠寶品牌,四十多年歷史,2300家連鎖店,覆蓋全國32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300多個大中城市……”
原告某某公司訴求被告某某公司在淄博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還查明,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珠寶首飾設計、生產、銷售。2013年11月14日,原告某某公司(許可方)與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獲許可方)簽訂《國際商品銷售許可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雙方約定,某某公司許可(非專用許可)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動畫電視節目中所刻畫的虛構角色的名稱、角色、標記、設計、肖像制造、經銷、銷售首飾擺件及金條金幣,許可區域為中國大陸地區,許可期限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某某公司支付最低授權金2175921.66元(含稅)、法律執行和共同推廣基金最低保證金477641.34元(含稅)。截止2014年1月3日,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向某某公司支付最低授權金870368.66元(含稅)、推廣金191056.54元(含稅)。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多款”**”黃金吊墜等飾品。
本案審理過程中,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以本案處理結果與其公司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參加訴訟。
以上事實,有本院確認的相關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某某公司追加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等為共同被告的申請以及案外人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參加訴訟的申請應否準許;二、原告某某公司是否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某某公司的著作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四、原告某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數額是否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被告某某公司以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系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等系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為由,申請追加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等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企業或個人的,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本案中,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均系從某某專賣店或專柜購買,產品外包裝上均標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名稱、地址等信息,產品上均刻有被告某某公司的標識”某某”,該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某某公司系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被告某某公司抗辯主張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系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而本案中,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被告某某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以及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等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均非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另外,選擇確定被告系原告的訴訟權利,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并未要求追加或同意追加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江陰澄江萬達百貨有限公司等為被告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申請追加其為被告,于法無據。綜合以上原因,被告某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準許。
關于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參加訴訟的申請,本院認為,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福佳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龍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福建德誠黃金有限公司與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其關于本案處理結果與其公司有利害關系的申請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參加訴訟的申請,本院亦不予準許。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等人身權和復制權、發行權等財產權,著作權人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許可他人行使。該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證實藤子會社根據日本法律宣誓取得《**》漫畫與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我國與日本均屬于《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依據該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藤子會社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依照合法授權取得《**》作品包括名稱、標志、設計、標識、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在內的著作財產權,且有權將該權利授予他人。因此,原告某某公司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爭議焦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經比對,被告某某公司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系一卡通形象黃金吊墜,該卡通形象頭大身體小、面部表情夸張、臉部左右各有三撇胡須,嘴巴大呈三瓣嘴,頸部掛有鈴鐺、胸前有一口袋等的形象特征與原告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特征相似,足以使社會公眾認為該黃金吊墜形象是”**”卡通形象,被告某某公司抗辯主張案外人深圳市金玉福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擁有該黃金吊墜形象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及著作權,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主張,因此,本院認定該黃金吊墜系對”**”卡通形象的復制。另外,經比對,涉案其他被控侵權產品與”**”卡通形象的整體特征或頭、面部等主要特征相似,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他案外人享有該被控侵權產品的著作權,因此,本院認定涉案的其他被控侵權產品亦構成對”**”卡通形象的復制。因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上均印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印記,系被告某某公司生產,而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使用”**”卡通形象制造、銷售產品獲得了原告某某公司的許可,故其制造、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某某公司”**”形象復制權、發行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某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形象的黃金吊墜,其行為構成對原告某某公司”**”形象發行權的侵害,亦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確定賠償損失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為證明其損失提交了其與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國際商品銷售許可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增值稅發票等證據,該證據相互印證,可證實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作品所刻畫虛構角色的肖像制造、銷售黃金飾品的年均授權費為725307.22元(含稅),年均推廣基金為159213.78元(含稅),在此情形下,被告某某公司拒不提交有關其生產、銷售涉案”**”黃金飾品獲利情況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某某公司與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系經營貴金屬首飾及珠寶首飾生產、銷售的公司,本院綜合被告某某公司的經營規模大、侵權范圍、侵權時間等因素,參照原告某某公司許可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著作權的授權費標準,確定原告某某公司因被告某某公司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原告某某公司因維權支出合理費用為70萬元,對此,被告某某公司應予賠償。關于被告某某公司的賠償責任問題,因被告某某公司所銷售的侵權產品來源于被告某某公司,鑒于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已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定被告某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形象的黃金飾品。
二、被告沂源某某商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形象的黃金飾品。
三、被告某某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某(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萬元。
四、駁回原告某某(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50.00元,訴訟保全費5000.00元,均由被告某某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桂欣
代理審判員 史華振
代理審判員 史玉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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