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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中商初字第185號
原告:德州市某某互助合作中心。住所地:德州市三八東路**廈*座*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東,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晶,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齊河縣潘店鎮**。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齊河縣某某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齊河縣城迎賓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該公司經理。
被告: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齊河縣晏城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該公司經理。
被告:齊河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齊河縣焦廟鎮**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齊河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齊河縣劉橋鄉**路*號。
法定代表人:賈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德州市某某互助合作中心(簡稱企業互助中心)訴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齊河縣某某酒業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C公司、齊河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齊河某機械有限公司(簡稱E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企業互助中心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企業互助中心委托代理人劉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A公司、B公司、丙公司、D公司、E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企業互助中心訴稱:2014年11月4日原告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被告A公司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合同約定,如逾期還款,按逾期額的日萬分之八收取違約金。此筆借款簽有《借款互保協議書》,由被告B公司、丙公司、D公司、E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A公司違約未償還借款。故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A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違約金12萬元(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4日);2、判令被告B公司、丙公司、D公司、E公司對上述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及律師費用由五被告承擔。
被告A公司沒有答辯。
被告B公司沒有答辯。
被告丙公司沒有答辯。
被告D公司沒有答辯。
被告E公司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與五被告簽訂《借款互保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五被告自愿組成互助聯盟,原告向互助聯盟提供最高額為伍佰萬元,期限最長為15日的借款。借款資金只限用于齊河**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款過橋使用。互助聯盟中的任何一家企業在《借款互保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三年內向原告借款,該企業所在互助聯盟其他企業,自愿為債務人的借款向原告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借款手續費、律師費、評估費、訴訟費、差旅費、保全費、鑒定費、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2014年11月1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企業互助中心發出借款申請,申請借款500萬元,時間為7天,期限為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B公司、丙公司、D公司、E公司同意為此筆借款擔保,并蓋章簽字認可。2014年11月4日,原告企業互助中心與被告A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被告A公司因在山東齊河**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向原告申請借過橋資金人民幣伍佰萬元,借款同時按每天萬分之二一次性向甲方繳納手續費,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止。被告A公司同意將資金匯入其在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支行開立的賬戶,賬號為7131****5003****00086?!督杩顓f議書》約定如被告A公司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原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額萬分之八收取違約金。2014年11月6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企業互助中心出具500萬元收據一張。2014年11月6日,原告企業互助中心向被告A公司在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河支行營業部賬戶7131****5003****00086付款500萬元。
另查明,齊河某工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由原告企業互助中心提交的《借款互保協議書》、借款申請、《借款協議書》、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興支行客戶交易電子回單、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情況變更情況在卷為證,上述證據已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五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簽訂的《借款互保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A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簽訂的《借款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依據協議向被告A公司支付人民幣500萬元,被告A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被告A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原告A公司借款5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另外,雖原告與被告A公司約定如被告違約,原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額萬分之八收取違約金,但該約定的違約金超出一般民間借貸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約定過高,應當予以調整。被告A公司應當以50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始至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為宜。另外,《借款互保協議書》中約定,其他企業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債務人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違約金等。由此,其他四被告應當為500萬元的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德州市某某互助合作中心借款本金500萬元。
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德州市某某互助合作中心違約金(以500萬元為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
被告齊河縣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齊河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齊河某機械有限公司對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4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52640元,由被告山東某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齊河縣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齊河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齊河某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紅梅
代理審判員 王曰崗
人民陪審員 李林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莊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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