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季某某與徐某某合伙協議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743)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大審民終再字第98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季某某,男,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周兆志、鄭東東,均系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徐某某,男,系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宋曉艷,系遼寧正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曲秋令,系遼寧正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季某某與被申請人徐某某合伙糾紛一案,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季某某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大民一終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季某某仍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遼審四民申字第35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季某某、趙春華、徐某某三方于2007年6月30日一共簽訂了七份備忘錄,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徐某某提交的4份備忘錄還是季某某提交的3份備忘錄是本案的焦點問題,應綜合分析全案證據進行認定。另外,一審法院對季某某提出的回避申請未予處理違反法定程序。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四)項、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2)大民一終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和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張 勁
審 判 員 徐鳳新
代理審判員 張 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宋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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