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與王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162)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鄆商初字第48號
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梁山鎮工業園區(xx段)。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養琛(特別授權代理),山東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養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多次賒銷原告的掛車,截止2012年5月30日共欠原告貨款18.6萬元,當日被告出具欠條1張。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拒不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18.6萬元貨款,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5月30日,被告王某某給原告出示欠條1張“欠條欠安馳車款18.6萬元2012年5月30日欠款人王某某”;庭審中,原告提交與王某某簽訂的掛車加工承攬合同1份及現金收支帳1頁,證明被告王某某在原告處預訂掛車,賬目注明2012年5月30日王某某下欠車款186000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記錄在卷,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預訂掛車,原、被告在加工承攬合同上簽字認可,被告王某某給原告出具了欠條,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王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由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依法應共同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梁山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貨款18600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0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執行時隨案件款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玉金
審判員 劉道新
審判員 夏廣太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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