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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黃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5號
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周陽,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甲,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楊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貫軍,安徽金天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訴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后,A公司于同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姚某某、楊某乙為被告的申請。本院經審查認為,A公司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并通知姚某某、楊某乙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周陽,被告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貫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訴稱:2013年2月5日,姚某某向張某甲借款200萬元,A公司為姚某某借款提供保證。同日,B公司為以上債務向A公司提供反擔保。張某甲按約定轉賬給姚某某195萬元,交付現金5萬元,姚某某出具了收條。借款到期后,姚某某未還清借款及利息,A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履行擔保責任,向張某甲代償借款本金190萬元、利息47萬元。因姚某某未償還A公司代償的款項,姚某某借款系其與楊某乙的夫妻共同債務,B公司未履行反擔保義務,故請求判決:一、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支付A公司為姚某某代償的借款及利息共計237萬元;二、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支付A公司以上款項自2014年1月8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債務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三、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支付A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四、訴訟費由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承擔。
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在庭審中共同答辯稱:姚某某向張某甲實際借款195萬元,另5萬元是先行扣除的利息;姚某某已經歸還本金15.1萬元;A公司代償利息47萬元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部分不應承擔,要求對約定利率予以調整;楊某乙對該筆借款不知情,且借款不久楊某乙與姚某某離婚,楊某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A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借款擔保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據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一份。證據三、收條復印件一份。證據一至三證明:姚某某向張某甲借款200萬元,A公司為姚某某提供保證擔保的事實。證據四、反擔保(保證)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B公司為姚某某提供反擔保的事實。證據五、進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據六、借款基本信息表。證據五、六證明:A公司為姚某某向張某甲代償借款及利息的事實。證據七、委托代理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據八、代理費發票復印件一份。證據七、八證明:A公司為實現債權花費的律師代理費。證據九、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姚某某與楊某乙系夫妻,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庭審中,A公司提交證據十、車庫轉讓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車庫為姚某某購買,已經由姚某某、楊某乙夫妻將四個車庫抵償給張某甲,抵銷債務42萬元。
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對A公司舉證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借款實際月利率是5%;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附言可以證明借款本金只有195萬元;證據三,借條雖是姚某某出具的,但姚某某實際收到轉賬195萬元,沒有收到現金5萬元;證據四、五,予以確認;證據六,利率超過規定的四倍,應按銀行利率四倍計算;證據七、八,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應提供代理費轉賬憑證。證據九,證據三性均無異議,但姚某某與楊某乙已于20**年**月**日離婚。證據十,予以確認。
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中國工商銀行業務憑證和收條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姚某某已歸還借款本金15.1萬元。
A公司對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舉證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5.1萬元系歸還利息。
根據雙方舉證和質證意見,本院認證意見如下:對A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因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三,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認可系姚某某出具,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四、五、九,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六,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僅對利率有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計算利息的利率違反相關規定,應予調整;證據十,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雖無異議,但無證據證明案外人張某正確認車庫已抵償借款債務,本院不予認定。對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提交的證據,A公司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和本院認定的證據,查明:2013年2月5日,張某甲(甲方)、姚某某(乙方)、A公司(丙方)簽訂一份《借款擔保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萬元,期限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月利率2.4%;乙方如到期未歸還借款本息,應按未歸還部分本息總額的1%按天計算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金,甲方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丙方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同日,A公司(擔保人)與B公司(反擔保人)簽訂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鑒于A公司已為姚某某2013年2月5日借款200萬元提供連帶保證責任,B公司愿為A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和A公司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反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等。2013年2月5日,張某甲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姚某某195萬元,該轉賬的銀行電子回單附言欄載明:“200萬元-5萬元”。同日,姚某某向張某甲出具一份收條,該收條載明:收到向張某甲借款200萬元,其中轉賬195萬元,現金5萬元。2013年3月13日,姚某某通過程某霞向張某甲還款5.1萬元。2013年6月10日、7月1日,姚某某分別歸還張某甲借款本金5萬元、5萬元。此后,姚某某未再向張某甲歸還借款。2014年1月8日,A公司轉賬給張某甲237萬元,作為代償姚某某向張某甲的借款債務。為此,A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訴至法院。因本案訴訟,A公司與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5萬元。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已向A公司開具了律師代理費為5萬元的發票。
另查明:姚某某與楊某乙于19**年**月**日結婚,20**年**月**日離婚。自2012年7月6日起至今,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短期貸款年利率為5.6%。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A公司是否應為姚某某向張某甲代償借款本金190萬元、利息47萬元;二、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是否應支付A公司代償款237萬元、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和5萬元律師代理費。
關于爭議焦點一。關于姚某某的債務數額。《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合同簽訂后,姚某某出具借條確認收到張某甲轉賬195萬元及現金5萬元,共計200萬元。因此,應當認定借款本金為200萬元。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辯稱先扣除了5萬元利息、實際借款195萬元,缺乏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利率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均超過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亦要求予以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7條的規定,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應當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5.6%的四倍計算,即日利率約為0.6‰。姚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歸還張某甲的5.1萬元,未注明是歸還本金還是利息,因姚某某拖欠利息,應當先歸還利息,余款作為歸還本金。B公司、姚某某、楊某乙辯稱該款系歸還借款本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從2013年2月5日至3月13日,利息和逾期違約金為44400元(2000000元×0.6‰/天×37天)。姚某某歸還的51000元,其中44400元應作為歸還利息和逾期違約金,6600元應作為歸還本金。從2013年3月14日至6月10日,逾期違約金為106447.56元{(2000000元-6600元)×0.6‰/天×89天}。姚某某于2013年6月10日歸還張某甲借款本金5萬元,從2013年6月11日至7月1日,逾期違約金為24486.84元{(2000000元-6600元-50000元)×0.6‰/天×21天}。姚某某于2013年7月1日歸還張某甲借款本金5萬元,從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8日,逾期違約金為207895.32元{(2000000元-6600元-50000元-50000元)×0.6‰/天×183天}。綜上,截止A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代償之日,姚某某拖欠借款本金1893400元、逾期違約金338829.72,合計2232229.72元。因此,應當認定A公司應代償金額為2232229.72元,對A公司已代償超出該款的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應當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A公司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某的借款發生在其與楊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A公司有權向姚某某、楊某乙追償代償的款項和代償之后的利息損失。A公司要求姚某某、楊某乙承擔律師代理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反擔保(保證)合同》,B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A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包括A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已開具代理費為5萬元的發票,且不違反相關規定。因此,B公司應承擔A公司應代償的款項、代償之后的利息損失及律師代理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楊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代償的2232229.72元及利息(以2232229.72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姚某某、楊某乙追償;
三、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
四、駁回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6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1160元,由原告黃山A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被告黃山市祁門B樹脂原料有限公司、姚某某、楊某乙共同負擔296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浩之
審 判 員 鄭衛東
人民陪審員 洪 鋒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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