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劉某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2192)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安刑初字第220號
公訴機關: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萍鄉市,漢族,中專文化,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理,家住本市安源區某某鎮大城村龍洲上。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2014年5月9日被江西省上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謝寧,江西鴻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萍鄉市,漢族,中專文化,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家住本市湘東區湘東鎮前街**路**號。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江西省上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江西省上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林鎧,江西博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一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劉某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鐵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謝寧、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林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被告人楊某注冊成立了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從事代辦掛靠該公司車輛的年審、年檢、保險等業務。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間,楊某安排公司員工鄔某某以掛失名義從萍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萍鄉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補領掛靠該公司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爾后由被告人劉某采取拼接的方式共計將四本機動車行駛證、二本道路運輸證上的車輛照片更換為無正規車輛手續的拖拉機、貨車的照片,重新過塑后以數千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二手車主喻某、喻某紅、陳某榮、謝某平等人,從中非法牟利。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劉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買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提起公訴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劉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人謝寧提出被告人楊某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系初犯,請求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林鎧提出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且系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楊某注冊成立了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從事代辦掛靠該公司車輛的年審、年檢、保險等業務。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間,楊某安排公司員工鄔某某以掛失名義從萍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萍鄉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補領掛靠該公司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爾后由被告人劉某采取拼接的方式共計將四本機動車行駛證、二本道路運輸證上的車輛照片更換為無正規車輛手續的拖拉機、貨車的照片,重新過塑后以數千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他人,從中非法牟利。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7月,家住上栗縣福田鎮福田橋1號的喻某因購買的車輛無手續,經過打聽找到被告人楊某公司,被告人楊某與喻某談好以6000余元的價格辦理好車輛的相關手續,后由被告人劉某采取拼接的方式偽造出贛09-30**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喻某證言,證實2012年5月,他花15200元從一湖南瀏陽中年男子手中購買了一輛二手福田小金剛藍色變型拖拉機,當時該車沒有手續。2012年7月,他在萍鄉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交了6000多元錢委托該公司辦理車輛相關手續,該6000多元錢包括車輛換證、牌照、保險等費用,當時接待他的是該公司的楊姓負責人。2012年9月中旬,該公司一男性工作人員通知他證件已辦好,他到該公司后一瘦瘦高高的年輕人給其貨車拍了照片,并安排人將他的貨車的車架號進行了更改,最后將整套手續(行駛證、車輛保險)交給了他,車牌為贛09-30**。現該車的有關證件已被上栗縣公安局扣押了。
2、扣押清單和照片,證實從喻某處扣押贛09-30**號套牌拖拉機行駛證、保險證、牌照。
3、萍鄉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直屬所證明、萍鄉市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表,證實贛09-30**號變型拖拉機(車架號:N031**、發動機號:01190***于2009年7月7日首次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此后再未補辦或辦理道路運輸證。
二、2012年10月,家住上栗縣福田鎮清溪村的喻某紅為了將其原贛J175**貨車更節省費用,通過他人找到被告人楊某的公司,將車輛手續套改成贛09-12**的手續,并由被告人劉某采取拼接的方式偽造出贛09-12**的車輛行駛證及車輛的相關證件,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喻某紅。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喻某紅證言,證實2012年8月,他從開發區橫板管理處一葉姓年輕男子手中買得一輛藍色的二手南駿牌變型拖拉機,車牌為贛J175**。該葉姓男子提供了一整套的手續,包括保險單、前后牌照及過期的營運證等。同年10月,他從貨車司機朋友處得知本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代辦車輛年檢、補證等業務,便找到該公司,接待他的一劉姓年輕男子(指被告人劉某)告訴他可以換一塊贛09的農用車牌照,這樣的話營運過程中的費用會更少。于是他當場交了6000元錢給該公司,由該公司為其代辦保險、車輛換證、換牌照等。2012年11月初,劉某通知他證件已辦好,他將其貨車開過去后,劉某對其貨車進行了拍照,還安排人對貨車大梁上的車架號進行了更改,最后該公司將贛09—122**牌照、行駛證、保險卡交給了他,其他手續仍放在該公司。2013年7月底,他委托該公司為其貨車辦理了保險、年檢業務。
2、證人丁某某證言,證實2010年7月,他將其新買的一輛南駿牌變形拖拉機掛靠萍鄉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花了約4000元錢由該公司代為辦理車輛上牌、保險、營運證等一整套手續,車牌為贛09-12**。之后,該貨車一直由他本人營運,行駛證、營運證、保險等手續沒有丟失補辦過。
3、證人譚某某證言,證實他為楊某、劉某更改了贛09-12**套牌車的車架號。
4、扣押清單和照片,證實從喻某紅處扣押一輛贛09-12**號套牌南駿牌變型拖拉機、偽造的拖拉機行駛證。
5、書證照片,證實真實贛09-12**號變型拖拉機及行駛證的情況。
6、辨認筆錄和照片,證實喻某紅辨認劉某是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幫他辦理贛09-12**號車輛手續的人;譚某某辨認出楊某、劉某是請他更改車輛車架號的人
三、2012年11月份,家住湖南省瀏陽市高坪鎮馬鞍村的陳某榮為使其購買的一輛無牌綠色解放牌貨車能在萍鄉搞運輸,便通過他人介紹找到楊某,楊某安排公司員工鄔某某將掛靠在某某公司牌照是贛J17**的藍色解放牌中型自卸貨車通過正常程序進行補辦證件,然后又安排劉某將補辦好的贛J17**的藍色解放牌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原來藍色車輛照片更換成車型差不多的綠色解放牌中型自卸貨車照片,將贛J17**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以6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榮。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他將其一輛贛J17**號自卸式貨車掛靠在楊某的某某公司名下,每月交100元的管理費,車子的年審、保險等業務由某某公司代辦,但沒有簽訂掛靠協議。他未遺失過其貨車的任何手續,更沒有到交警或運管等部門補辦過什么手續。2013年8月份,他從交警處得知有人使用了他貨車牌照的套牌,并且出了事故。
2、證人陳某榮證言,證實2010年左右,他在宜春市買了一輛綠色的二手解放牌貨車,當時車主沒有提供任何手續,也沒有掛牌。車子買回來之后,他一直使用該車在石礦跑運輸。2012年11月左右,他為避免跑運輸過程中被交警部門查獲,便花8000多元錢通過萍鄉市某某公司的楊某搞了一套假手續,包括贛J17**號車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卡等。楊某還讓一廖姓男子將他的貨車拓印了新的車架號。2013年2、3月份,他經甘某某介紹,將其貨車賣給了上栗縣桐木鎮一藍姓男子。后來,他聽說該藍姓男子在上栗縣印山臺附近拖運石頭時出了交通事故,壓死了兩個人。
3、證人甘某某證言,證實湖南瀏陽人陳某榮以前在上栗縣桐木鎮羅家棚采石場開車拉貨,他和陳某榮是一起開車拉貨時認識的。2013年2、3月份,經他介紹,陳某榮將其一輛二手貨車(藍色,解放牌東風貨車,車牌為贛J17**)賣給了與他同村的一藍姓男子,并將車子的有關手續都交給了該藍姓男子。當時陳某榮當面跟該藍姓男子講清楚了該車的手續是在萍鄉的一個公司辦的,車子本身是沒有正規手續的。陳某榮事后給了他500元錢介紹費。兩三個月后,該藍姓男子駕駛該車在上栗桐木發生側翻壓死了兩個人。
4、證人鄔某某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0日,她按照公司安排,為贛J17**號車輛補辦了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5、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證實鄔某某受其公司委托,于2012年12月20日向萍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補辦了贛J17**號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
6、物證及書證照片,證實套牌贛J17**號貨車的情況及偽造的行駛證;真實贛J17**號中型自卸貨車及該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
7、萍鄉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直屬所證明、萍鄉市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表,證實贛J17**號貨車(車架號:016**、發動機號:50731**)于2009年9月1日首次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此后未再補辦或辦理道路運輸證。
8、辨認筆錄和照片,證實陳某榮辨認出楊某是幫其辦理車輛套牌手續的人。
四、2014年4月,家住上栗縣彭高鎮壇華村的謝某平為了年檢更簡單、省費用,找到被告人楊某,以3300元的價錢,請楊某將其原贛J112**的車輛手續套改成贛J21**的車輛手續,并雇人將原車架號磨掉,打印上套牌的贛09-21**車的車架號、并由劉某采取拼接的方式偽造出贛09-21**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謝某平證言,證實他于2005年購買了一輛車身為藍色的南駿牌貨車,車牌為贛J112**,得知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可以套改車牌號碼,2014年3月中旬該車保險到期,他便主動聯系該公司老板楊某想通過楊某套改車牌。因贛09—212**農機牌照的手續已過期,楊某要他先交了5000元錢補全費用。4月1、2號的樣子,他到楊某的公司取車時,他的貨車打上了贛09—212**號農機車的車架號,發動機號沒有改動,楊某提供了牌照、營運證、保險單和行駛證給謝某平,他補交了3300元錢到該公司一年輕男子手中,該男子還要求他將原有車架號磨掉。之后,他自己將其貨車原有的車架號磨掉了。
2、證人汪開佑證言,證實2010年9月,他將其一輛新買的南駿牌運輸拖拉機掛靠萍鄉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花了約6000元錢由該公司代為辦理車輛上牌、保險、營運證等一整套手續,車牌為贛09-21**。之后,該貨車一直由他本人營運,行駛證、營運證、保險等手續沒有丟失補辦過。
3、證人譚某某證言,證實其為楊某、劉某更改了贛09-21**套牌車的車架號。
4、扣押清單和照片,證實從謝某平處扣押一輛藍色贛09-21**號套牌貨車、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
5、書證照片,證實贛09-21**號真實變型拖拉機、拖拉機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發動機號、車架號的情況。
6、萍鄉市公路運輸管理處直屬所證明、萍鄉市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表,證實贛09-21**號變型拖拉機(車架號:LS1D221B5A03*****、發動機號:101625***)于2010年9月19日首次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此后有兩次補辦道路運輸證。
7、辨認筆錄和照片,證實謝某平辨認出楊某是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老板,劉某是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譚某某辨認出楊某、劉某是請他更改車輛車架號的人
針對上述事實,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企業信息及企業變更信息,證實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005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楊某,2008年變更為楊某乙。
2、證人鄔某某證言,證實她是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公司法人代表是楊某乙,公司員工還有楊某、劉某和楊某丙,楊某是公司負責人,楊某丙是2014年4月新來的。她負責公司財務及為掛靠公司名下的車輛辦理年審、補辦證照、營運證的二級維護、通知車主辦理保險、替車主代辦保險等。如有車輛要掛靠某某公司,是新車的話就將車輛所有人登記為某某公司,如車輛已登記,則需將車輛過戶至某某公司名下。
3、被告人楊某供述,證實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005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為他,2008年變更為楊某乙。楊某乙是他堂叔,2013年因病去世,他就負責管理公司、對外跑業務。劉某負責準備掛靠某某公司車輛年檢、過戶所需材料、管理公司車輛電子檔案等。鄔某某負責掛靠公司機動車輛年檢、過戶、代辦補辦證照及財務管理。他公司偽造、變造車輛證件的步驟是,他先交代劉某準備好需要補辦手續車輛的資料,然后將這些資料交給鄔某某去補辦證件。鄔某某將證件補辦下來后,由他或者他安排劉某從公司電腦中找出與需要偽造證件車輛相似的照片,或者對需要辦假證車輛進行拍照,接著再將有真實手續的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利用電腦合成技術粘貼在補辦的行駛證上,最后進行過塑。因車子車架號、發動機號要與假證上的真實車輛的車架號一致,他會安排劉某或者要求車主自己去他公司附近一修理廠譚某某(指譚某某)處更改車架號、發動機號。2008年至今,他公司陸陸續續為多輛車輛偽造、變造過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這些車輛的車牌號碼都記錄在公司電腦H盤某某公司文檔車輛檔案文件夾中,并且會在后面標注字母T。其中有贛09-12**、贛09-30**、贛09-21**、贛J17**。劉某除了按月領取工資外,在偽造、變造車輛證件過程中不會有額外的報酬。
4、被告人劉某供述,證實2008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他在萍鄉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法人代表是楊某乙,楊某具體負責,員工還有鄔某某和新來的楊某丙。鄔某某負責車輛年審、掛牌、代辦保險、營業證的二級維護,他負責管理公司車輛電子檔案、協助鄔某某準備車輛年審、掛牌等需要的相片復印件。2012年12月20日,鄔某某要他從公司地電腦中調出了掛靠在該公司的沒有營運的一輛藍色解放牌中型自卸貨車(贛J17**號)的存檔照片,用于補辦該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手續。當日,鄔某某即補辦了這些手續。他存好檔后,楊某要他將補辦的行駛證中的藍色解放牌中型自卸式貨車的相片撕下來,換成一張跟該相片相似的綠色貨車相片,然后將真實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利用電腦合成技術粘貼在要辦理假證的車輛照片上并過塑。最后,楊某拿走了贛J17**號貨車補辦的整套手續。經查詢公司被扣押電腦中的文檔,除J17**號貨車外,他按照楊某授意還以同樣手段偽造了多輛車子的行駛證、營運證等手續,這些車輛車牌號碼后面用字母T與其他非偽造車輛予以區分,其中有贛09-12**、贛09-30**、贛09-21**。更改車輛的車架號,公司是請譚某某(指譚某某)打磨處理的。發動機號則都不會去改。
綜上,被告人楊某、劉某變造、買賣四本機動車行駛證、二本道路運輸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另查明,2014年5月江西省上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處置一起致兩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發現萍鄉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有偽造、變造汽車行駛證的嫌疑,遂將案件線索通報上栗縣公安局治安巡邏警察大隊,該大隊于2014年5月8日在萍鄉市金三角弘捷投資有限公司將被告人楊某傳喚至該大隊,并于同日打電話給被告人劉某,劉某主動到該大隊接受訊問。二被告人歸案后,共退交非法所得款計人民幣68420元。該事實有上栗縣公安局治安巡邏警察大隊偵查終結報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及罰沒款收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買賣,其行為已構成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劉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提起犯意,指使被告人劉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并予以買賣,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按照被告人楊某的指意實施變造行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本案不分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林鎧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實施變造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后又予以買賣,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均退交非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萍鄉市安源區司法局及湘東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書及報告,證實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并同意接收社區矯正。據此,依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可以對二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之楨
人民陪審員 姚 斌
人民陪審員 彭利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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