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潘某某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2075)
云南省牟定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牟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牟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云南省牟定縣人。2015年7月12日經牟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牟定縣公安局對其刑事拘留,同月1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忠培、王強,云南群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牟 定縣人民檢察院以牟檢公訴刑訴(201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 進行了審理,牟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滕少順、和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忠培、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 審理終結。
牟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人民幣90000元,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分別是:
1、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牟定縣某某站大門外街邊普周某車上,收受牟定縣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第十工程隊隊長普周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0元。
2、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祿豐縣仁興某某制品廠趙某某車上,收受該廠負責人趙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0000元。
3、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自己的辦公室里,收受牟定縣垃圾處理場防滲工程建設方項目經理毛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0000元。
4、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梁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共20000元,具體是:
(1)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梁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6000元。
(2)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梁某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4000元。
針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支持其起訴。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牟定縣某某公室 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人民幣90000元,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 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 護人李忠培認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有兩筆不應按受賄論處,分別是毛某某10000元這筆和梁某某的4000元這筆??陀^方面就是要有權錢交 易,行賄人要有請托事項,而且必須明確具體,如果沒有,就不構成受賄。這兩筆很明顯就是禮金,行賄人行賄時并沒有提出請托事項。潘某某的陳述自始至終就是 陳述給他拜年,雖然說了在工程上有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但只有他一個人的陳述。只要不是明確的權錢交易就不應該認定為是受賄。第二筆梁某某的4000元, 就是提了4000元和一盒茶,之前和之后都沒有請潘某某干什么,就是過節了去看望了一下。
辯護人王強除了同意第一辯護人的意見外,認為對趙 某某這一筆,不應認定為受賄,趙某某在送這10000元的時候沒有任何請托事項,被告人也沒為他謀取任何利益,被告人收著10000元與不收這10000 元的結果都是一樣的,被告人也沒說為他緩了幾天,而是按正常的工程進度工作。所以這一筆不應認定為受賄,僅僅應按違規處理。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90000元,并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分別是:
1、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牟定縣某某站大門外街邊普周某車上,收受牟定縣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第十工程隊隊長普周某賄送的人民幣50000元。
2、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祿豐縣仁興某某制品廠趙某某車上,收受該廠負責人趙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
3、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自己的辦公室里,收受牟定縣垃圾處理場防滲工程建設方項目經理毛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
4、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擔任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梁某某賄送的人民幣共20000元,具體是:
(1)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梁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6000元。
(2)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家中收受梁某某賄送的人民幣40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證實:
1、案件移送函、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來源。
2、戶口證明,證實被告人潘某某已達受賄罪刑事責任年齡。
3、牟政通[2006]76號文件、牟干字[2011]20號文件、牟政發[2014]10號文件、年度考核登記表、干部履歷表、牟定縣某某局、農辦關于領導分工的通知,證實被告人潘某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及職務任職、分管工作情況。
4、關于潘某某自首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5、現金繳款單,證實被告人潘某某已向檢察機關退繳涉案款6萬元。
6、認定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普周某賄送的人民幣50000元事實的證據:
(1) 行賄人普周某證言,證實:2010年初,牟定縣某某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公開招標,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該公司中標標段的排污管道建設具體由我 負責。2010年3月份的一天,我開車到牟定縣某某局附近,把車停在縣城某某站門外街邊,打電話給潘某某找他,潘某某來到我車上后,我將事先裝了 50000元人民幣的一個牛皮紙信封遞給潘某某,跟他說:潘副,這是排污干管建設的工程資料,麻煩你盡快安排我們開工。送給潘某某的這50000元錢都是 100元票面,共有5沓。當時這個項目是某某局的潘某某副局長分管,代表甲方負責現場監管,我們按要求組織施工進場,某某局遲遲不給我們提供施工圖紙,無 法施工,對我們來說每天都有損失,所以送錢給潘某某,送錢幾天后就開工了。
(2)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牟定縣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 網工程價款撥付申請表、云南省建筑安裝工程統一發票及轉賬支票存根、停工情況匯報,證實2010年2月,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牟定縣城某某處理廠 及配套管網截污干管(土建、安裝)工程,該工程實際由普周某承建并收取工程款。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悔過書,證實普某某為了感謝潘某某,向潘某某行賄人民幣50000元的事實。
7、認定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趙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事實的證據:
(1) 行賄人趙某某證言,證實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潘某某和牟定縣自來水公司的董某某來到我們廠考察,我接待了他們,在他們離開時,我塞了一個裝有人民 幣10000元的牛皮紙信封給潘某某,他沒多推辭就收下了。當時已供了一部分貨了,他們來看產品生產情況。潘某某是副局長,又分管自來水公司,我想送點錢 給他表示感謝,合作也愉快些。
(2)中標通知書、牟定縣某某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截污干管采購合同、工程價款撥付申請表、云南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實2010年3月祿豐縣某某水泥預應力制管廠中標牟定縣城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截污干管工程管材供應,供應項目負責人為趙某某。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悔過書,證實:我縣排污管道建設與趙某某的廠購買了一批預制管,在施工中該廠管材供應不上,便想到實地去看一下。2010 年7、8月份的一天,我和牟定縣自來水公司經理董某某到祿豐縣趙某某的工廠,趙某某和業務員接待了我們,考察結束準備離開時,趙某某把我叫到他的車上,說 有點事情商量,在他車上他送了一個牛皮紙信封給我,跟我說感謝我的支持,希望在管材供應上緩他們兩天,我收下信封,回家打開數了一下,有人民幣10000 元,都是100元票面,是完整一沓。他送錢給我是因為他在供貨上跟不上,需要給他們緩幾天,幫助他協調撥款等相關事情,所以才送錢給我。
8、認定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毛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事實的證據:
(1) 行賄人毛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初,我所在的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牟定縣垃圾處理場垃圾池防滲工程已完工,等待驗收,我是這個工程的項目經理。 2011年2月的一天,我和公司工程部經理李某某來到牟定,提了一盒鐵觀音茶葉,并將一個裝有10000元現金的信封放進茶葉盒里,來到潘某某辦公室,把 茶葉放在他辦公桌上,跟他說:潘副,要過年了,我們公司安排李總和我來看看你,這里有一盒茶葉,是我們的心意。潘某某收下后,我和李某某請他幫助協調,盡 快組織驗收我們的工程。
(2)牟定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防滲工程)合同書、補充協議,證實:2010年2月云南躍淵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牟定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防滲工程),該工程由牟定縣某某局發包,潘某某為授權委托代理人。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悔過書,證實:2011年2月(春節前)的一天下午,牟定縣垃圾處理廠垃圾壩標段的項目經理毛某某到我在建設局的辦公室, 對我說:潘副,要過年了,這是公司對你的感謝,這里有一盒茶葉是我們的心意。說著就把一個綠色紙質手提袋放在我辦公桌上,后我打開手提袋,里面有一盒鐵觀 音茶葉和一個紅包,紅包里有人民幣10000元,都是100元票面。毛某某負責牟定縣垃圾處理場垃圾壩項目的施工,他作為外地人,他所承建的垃圾壩不通公 路,需要新挖一條能通車的便道,而這段路由另一個工程隊在施工,這條公路修通之前,毛某某的施工隊建設垃圾壩的沙石料運不進去,工程進行緩慢,毛某某找我 去與建設這條土路的施工隊協調,經我協調,加快了修路的進度,毛某某負責承建的垃圾壩工程建設加快,毛某某為了感謝我對他項目的支持,所以才送10000 元錢給我。
9、認定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兩次收受梁某某賄送的人民幣20000元事實的證據:
(1) 行賄人梁某某證言,證實:我兩次送過20000元人民幣給潘某某。第一次是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到潘某某家里送了16000元給潘某某。第二次 是2013年9月份(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我到潘某某家送了4000元給潘某某。第一次送錢給他是為了請他幫忙協調點工程給我兄弟梁某某干,后梁某某中 標了共和鎮某某村文化室、村間道路工程和蟠貓某某村景觀水池建設項目。第二次送錢給潘某某是為了感謝他在工程上對我兄弟的關心支持。
(2) 證人梁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我實施了牟定縣蟠貓鄉某某村景觀水池工程和共和鎮某某村文化室建設工程。這兩個工程都是我哥梁某某幫我作了一些協調, 通過議標后實施的。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我哥梁某某跟我說:縣農辦有些農村建設的小工程,你給想干?我說:整得著么想干的。梁某某說:要整工程怕 是要去活動下的,你手上給有錢?我說:只有16000元。我哥說:拿來我去幫你協調。錢拿給他后,他是如何協調不知道,在簽合同前縣農辦通知我去議標,議 標是潘某某負責,過后我哥跟我說我拿給他的16000元錢已送給潘某某了。在實施共和鎮某某村文化室建設工程時,我委托李某代理簽訂合同和施工結算。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撥款申請表、結算明細表、地方稅務局機打發票,證實:2013年8月云南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牟定縣農辦發包的蟠貓鄉某某村景觀 水池建設工程,潘某某為該項目委托代理人。2013年9月牟定共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由牟定縣農辦發包的蟠貓鄉某某口村景觀水池建設工程,潘某某和梁某某分 別為該項目委托代理人,該工程結算并付款由梁某某收取工程款。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悔過書,證實:在擔任牟定縣農辦副主任 期間,我兩次收了梁某某送的錢,一共是人民幣20000元。第一次是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牟定縣某某局住宿區我家里,梁某某說:在以后的項目實施 中請多關照,說著送給我一個紙質手提袋,梁某某走后,我打開查看,里面有一盒茶葉和兩個紅包,每個紅包有8000元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6000元,都是 100元票面。第二次是2013年中秋節前幾天晚上,梁某某提著一盒月餅到牟定縣某某局住宿區我家里,梁某某走后,我打開月餅盒,里面有人民幣4000 元,都是100元票面。
當時是我任牟定縣某辦副主任,分管新農村省級重點村建設項目(包括有村間道路、文化室、公廁、垃圾池等建設項目), 梁某某第一次送錢給我是為了爭取項目,項目投標前,我在報價方面給了梁某某指點和建議。梁某某投標后中標了共和鎮某某村文化室及村間道路建設項目和蟠貓鄉 某某村搞景觀水池、公路建設項目,梁某某實施的這些項目,驗收撥款都需要項目股和我審核后報領導簽字。在這個過程中我也給梁某某了協調和幫助,梁某某為了 感謝我對這兩個項目實施的支持和幫助,又送給了我人民幣4000元。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本院給予確認。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向法庭提交收條1張,證實被告人潘某某向法院退繳涉案款3萬元。
經法庭質證,公訴機關無異議。
本 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擔任牟定縣某某局副局長、牟定縣某某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90000元,數額較大,并為 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牟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從行賄人毛某某、梁某某、趙某某和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來看,行賄目的明確, 請托事項被告人明知,且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給予協調、幫助,積極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故辯護人李忠培、王強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具 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退清全部涉案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 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涉案款9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宋一仙
審判員 陳天寶
審判員 趙 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希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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