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鐵銀民二初字第00156號
原告: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鄧錦文,遼寧正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參加庭審,舉證、質證,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號**層。
負責人:龍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寶娜,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進行起訴、參與訴訟、答辯、提供證據、提出回避申請、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北京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由審判員范士煒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敏、王靜參加評議,于2015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錦文、被告某某財險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寶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5日,原告在天津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一輛美國產寶馬牌X5越野車,價值68萬元,發動機號碼04278663N55****。同年9月12日原告提車后即通過購車中介單位在被告處以該發動機號碼作為號牌號碼投保車輛險,并領取到冀C48***號臨時行駛號牌。其中原告承包車損險72萬元,還有其它險種等,共計支付保險費用18995.11元。被告也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號為1013700390004616****號的機動車車輛保險單。當時購車中介單位及被告均未向原告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及相應說明。2014年9月18日12時50分,原告駕駛該投保車輛行駛至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開撫街與繁盛路交叉路口時與張宗國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使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宗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經被告定損并在指定機構維修后,經被告審核,原告共計損失數額為72573.90元,原告在結清維修費用后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書。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下達了《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原告臨時號牌為非車管所簽發,是虛假單證為由拒絕賠償。原告認為,被告的該項免責條款并沒有向原告本人告知說明,應屬無效條款。且該臨時號牌確系原告從購車中介單位提車時領取,并非原告故意自行造假,臨時號牌為虛假原告并不知情,原告這么貴重的車輛在主觀上是不可能故意領取虛假的號牌。由于被告拒賠,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72573.9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發動機碼為04278663N55****的車輛在被告投保車損險72萬元不計免賠。因發生事故時原告使用的是虛假號牌,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不負責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原告在天津市紡織工業供銷有限公司購買美國產寶馬牌X5越野車,價值68萬元,發動機號碼為04278663N55****。同年9月12日,原告購車后委托汽車銷售中介公司,即天津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找被告某某財險北京公司用原告所購車的發動機04278663N55****號投保車輛損失險,投保車損險72萬元不計免賠,支付保險費18995.11元。投保后原告并在中介公司天津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領取到冀C48***號臨時行駛號牌。2014年9月18日12時50分,原告駕駛該投保車輛行駛至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開撫街與繁盛路交叉路口時與張宗國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使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宗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后,原告經被告定損并在指定機構維修后,經被告審核,原告共計損失數額為72573.9元,原告在結清維修費用后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書。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下達了《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原告臨時號牌為非車管所簽發,是虛假單證為由拒絕賠償。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購買車輛增值稅發票和原、被告的保險合同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被告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及被告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記錄在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購車后因沒有辦牌照,通過中介公司聯系,由被告同意,由原告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在被告投保車損險72萬元不計免賠,并簽訂機動車車輛保險合同,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原、被告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使用的是虛假號牌,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不負責賠償的請求,因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5日內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72573.90元。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161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職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1610元,逾期交納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范士煒
人民陪審員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王 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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